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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医院直接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阿胶,罚!!

发布时间:2025-04-23 浏览数:86

处罚要旨


医疗机构未从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因当事人首次违法、主动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按最低倍数(1倍)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湖南省S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成为A医院中药饮片供应商。同年10月,双方签订《中药膏方药膳饮片配送补充协议》,约定由S向A医院供应东阿阿胶(OTC药品)。2023年11月,A医院购入6千克涉案阿胶并用于膏方制作,销售后获利356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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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某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揭露S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供应的阿胶虽为合格产品,但采购流程违反法律规定。C市市场监管局经查实后,于2025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

卫监观点


 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   定。


2025年1月20日,C市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C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5年1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关于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当事人采购阿胶系通过政府采购平台确定的供应商,当事人在主观上认为其具有供应资格,供应商在供货时未对其不具备经营阿胶资质的情况予以告知。2.当事人采购涉案阿胶经验收系合格产品,且未直接销售给病人,使用中未发生危害后果。3.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前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在医保集采平台采购阿胶,与供应商S公司停止了业务往来。4.当事人作为妇幼专科医院在低生育率的现状下发展困难。5.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复核,对当事人上述第2点、第3点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对当事人上述第1点、第4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对第5点申辩理由部分采纳,理由如下:1.涉案药品外包装明确标示有OTC标识,系非处方药,当事人可通过供应商资质审核知晓其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对其第1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2.当事人称其发展困难,但未能提供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据,对其第4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3.当事人虽系初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社会危害较小,但考虑到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应当知道从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却仍然实施违法行为,对其第5点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故,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623元;(2)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35910元,罚没款共计71533元。

分析要点


1.医院违法行为之构成


 (1)资质审查失职:S作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而无经营资质,其销售OTC药品属超范围经营。A医院未核查供应商经营资质,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2)法律认识误区:当事人以“政府采购平台中标”为由主张免责,但政府招标仅审查投标资格,不替代采购方对供应商资质的持续性审核义务。

2.申辩理由之效力

(1)部分采纳。危害后果轻微(未直接销售、未发生不良反应)及主动改正(停止合作、改用集采平台)获认可。发展困难理由因缺乏证据被驳回。

(2)关键否定。OTC药品外包装明确标注批准文号及经营要求,医疗机构应知悉资质审核义务,不得以“供应商未告知”免责。

3.行政裁量逻辑

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据,当事人系首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在调查前已经改正,涉案药品系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社会危害较小等情况,其行为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的情形,经本局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可见,本案虽符合“初次违法、危害较小、主动改正”的从轻情节,但医疗机构作为专业主体,其违法行为的可责性高于普通企业,故未免除处罚,仅按最低倍数罚款。

防范要点


1.供应商资质动态管理

建立供应商档案库,定期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等资质,尤其关注经营范围是否覆盖所供药品类型(如OTC需经营资质)。

2.加强合同合规审查

在采购协议中增设资质保证条款,要求供应商书面承诺具备合法资质,并约定“若因资质问题导致法律责任,由供应商全额承担”。

3.强化采购验收流程

除检验药品质量外,医院应同步核对药品批准文号、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留存供应商资质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合规培训与风险预警

开展《药品管理法》专项培训,重点解读医疗机构采购红线条款;建立药品监管政策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应对法规调整。

5.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问题药品处置流程,发现资质瑕疵后立即停用、封存、报告,避免罚没风险扩大。

出品/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李佳蓉 律师;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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