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患者因舌下低分化鳞状细胞癌在被告医院接受伽玛刀放射治疗,术后出现下颌骨放射性坏死、面部瘘道等并发症。经司法鉴定,被告医院存在过失,责任参与度为10%-30%。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张三因确诊为口底癌(舌下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于2012年9月29日至10月20日在被告A医院接受了14次伽玛刀放射治疗。治疗期间,原告出现口腔溃烂、流脓、脸肿等不良反应,后经X医院诊断为右侧下颌骨区坏死。为求进一步治疗,原告在多家医院就诊,并最终进行了右下颌骨骨坏死扩大切除术等手术。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害后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鉴定结论,被告在进行伽玛刀放射治疗过程中,所选治疗方案及照射剂量基本符合诊疗常规及临床核医学的相关要求,但被告存在未提示下颌骨坏死风险的告知义务,治疗前对原告佩戴义齿、口腔卫生状况、是否存在牙围疾病等进行必要检查处理、出院后未嘱原告定期口腔复查,存在风险防范不足的过失。原告下颌骨放射性骨坏死、面部瘘道形成应属于放射治疗的并发症之一。
法院认为,原告为治疗(舌下)低分化鳞状细胞癌选择伽玛刀放射治疗存在对放射部位造成损害的相关风险,在治疗过程中被告的治疗行为导致原告下颌骨坏死属于治疗风险,但被告存在术前术后风险防范不足、未尽告知义务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原告原发疾病、治疗过程及被告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对原告下颌骨放射性骨坏死、面部瘘道形成的损害后果承担25%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A医院赔偿原告张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义齿费、伤残赔偿金共计76759.25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分析要点
1.伽玛刀治疗的定性。
伽玛刀治疗(Gamma Knife Radiosurgery)一般被定性为“放射治疗中的放射外科技术”,属于一种非侵入性治疗方式。虽然其名称和效果与“手术”相关,但技术本质上属于精准放射治疗,而非传统手术类型(详见表1)。临床实践中,伽玛刀属于放射治疗的范畴,一般利用高精度聚焦的伽马射线摧毁病变组织(如脑肿瘤、血管畸形等)。与传统“开刀手术”不同,伽玛刀无需切口或物理切除组织,完全通过放射线实现治疗效果,因此不属于外科手术类型。
2.医方的主要过错
(1)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在伽玛刀治疗知情同意书中明确提示“下颌骨坏死”风险,导致患者无法充分知情并权衡治疗利弊。对放射治疗的副作用(如对周围组织的损伤)未充分说明,宣传材料存在误导性表述。
(2)风险防范不足:治疗前未进行必要检查:未评估患者长期佩戴金属义齿、口腔卫生状况及牙周疾病,直接影响了放射治疗的精准性和安全性。
(3)治疗中操作不规范:第二次至第十次治疗未要求患者取下金属义齿,可能导致放射定位偏差(相差1cm)和超时照射。未严格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放射肿瘤学分册》要求。
(4)治疗后未履行随访义务:未嘱咐患者定期口腔复查,导致并发症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5)术后管理缺失:患者出院后未建立有效随访机制,对放射性骨坏死等高风险并发症缺乏主动监测。
防范要点
1.完善知情同意制度
(1)在知情同意书中详细列明治疗风险(包括放射性骨坏死等并发症),确保患者充分知情并签字确认。
(2)避免使用“对周围组织几乎没有损伤”等模糊或误导性表述。
2.强化治疗前评估
(1)制定标准化检查流程,确保患者符合放射治疗条件。
(2)对佩戴金属义齿的患者,强制要求取下义齿后再行治疗,并记录操作过程。
3.规范治疗操作
(1)严格执行放射治疗操作规范,确保每次治疗定位精准、照射剂量和时间符合标准。
(2)建立双人核对机制,避免因操作疏忽导致偏差。
4.加强术后随访管理
(1)制定个性化随访计划,对接受放射治疗的患者定期进行口腔检查(如每3个月一次),监测并发症迹象。
(2)建立电子病历提醒系统,确保随访不遗漏。
5.提升医务人员培训
(1)定期开展医疗法律、风险告知及操作规范培训,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针对放射治疗团队,增设并发症案例分析与应急处理演练。
出品/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李佳蓉 律师;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办公室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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