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OSPITAL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缩写HAH)。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及该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我省医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湖南省,会址设在长沙市湘雅路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宣传和贯彻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协助政府和主管部门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的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多机构的管理能力,促进全省医疗事业良性健康发展。

(二)指导并协助医疗机构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工作,开展医疗机构管理及相关医务人员专业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三)指导协助医疗机构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和专科人才培养,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能力。促进管理学术繁荣,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

(四)制订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对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常用仪器设备等进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指导、质量分析和评估评价。

(五)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评审、评价、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开展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术交流,推广优秀医院管理成果。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委托,围绕医院管理改革与发展的热点问题开展调研,为政府和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七)推出或健全协会微信、微博、公众服务号、网站,编辑出版学术期刊、通讯、著作及信息资料。

(八)研究医疗机构发展现状、会员的要求和愿望,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通及协作。

(十)加强与省内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与互动,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院管理学术合作与交流。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经济、技术实体,开展咨询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服务。

(十二)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社会发展的公益活动。

(十三)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十四)沟通和协调与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关系,督促会员加强自身的约束与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进服务工作,发挥传达政令、反映诉求的作用。

(十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六)接受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中国社区卫生协会指导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五)参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及医药企业;

(六)相关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享有优先在本会举办的期刊上发表论文和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五)优先享有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每年6月30日之前缴纳会费;

(三)会员单位有义务为协会提供人、财、物支持,也可自愿提供额外资助;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并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特邀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规定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依据《湖南省医院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和建议;

(五)对协会财务报告、会计资料、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对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领导人员以及协会员工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七)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对其涉嫌违法违纪的,报政府相关部门执行;

(八)对协会人事、绩效等考核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协会重大活动和重大资金安排行使监督权;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长或者1/2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医疗行政、医院管理和基层卫生管理业务领域内有丰富经验和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医学专业大学毕业或有较高的医院管理和基层卫生管理水平,且从事医疗和行政管理15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资助;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实现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