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患者王某龙符合脑外伤及鼻骨骨折,在鼻骨骨折复位术后并发颅内感染,并继发症状性癫痫及精神障碍,最终引起癫痫大发作致呼吸道闭塞而窒息死亡,其癫痫原因考虑为颅内感染继发性癲痫。涉案两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王某龙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根据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以被告A医院承担15%、被告B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为宜。2、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应按2013年的标准还是按现在的标准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应按“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3、关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否按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王某龙虽系农民身份,但原告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王某龙生前并非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在城镇工作且超过一年,打工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故其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A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A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5743.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B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B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3402.4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1、一审法院认定B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并依据鉴定意见酌定B医院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据是否充分;2、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某龙的死亡赔偿金是否适当;3、关于B医院赔偿范围的认定;4、关于二被B医院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经审理,B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分析要点
1.关于医方过错及因果关系
(1)A医院对王某龙鼻骨骨折术后并发颅内感染及症状性癫痫的病情评估不足,对其病情变化后的针对性治疗不足,未及时加强抗感染治疗,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王某龙癫痫的发生发展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B医院在王某龙住院期间未给予抗癫痫治疗,在出院记录中也未指导王某龙进行抗癲痫药物治疗,因此认为B医院对王某龙的诊疗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不利于对王某龙癫痫症状的控制,与其出院后癫痫大发作致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A医院对王某龙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失,其医疗过失行为与王某龙癫痫的发生发展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的参与度为B级(1%~20%,供办案单位参考),B医院对王某龙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医疗过失,其医疗过失行为与王某龙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的参与度为C级(20%~40%,供办案单位参考)。
2.关于关键证据的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到本案,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该案中的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系公文书证,其中明确死者王某龙符合癫痫大发作致呼吸道闭塞致窒息死亡。该鉴定书且具有一定权威性,一审予以采信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而B医院没有相反证据推翻,仅凭该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记载的部分内容揣测王某龙系心源性猝死,从而主张否定关于王某龙死因的鉴定意见,该是片面的,与会诊鉴定意见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医院的责任比例
一审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医院对王某龙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参与度等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经过合理的鉴定过程,通过对文证资料的全面审核,在分析说明的基础上作出鉴定意见,其中认为B医院对王某龙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医疗过失,其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王某龙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的参与度为C级(20%-40%)。一审法院根据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以被告A医院承担15%、被告B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为宜。B医院系本案赔偿责任主体之一的依据充分,酌定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适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B医院主张其没有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防范要点
1.加强医疗技术与病情评估能力
2.完善诊疗流程与规范
(1)加强患者教育。在患者住院期间,应向其及其家属详细解释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提高患者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依从性。
出品/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 佘叁;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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