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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非法行医罪并不遥远!

发布时间:2024-10-12 浏览数:1765


裁判要旨


贾某维未取得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对外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并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贾某维及其经营场所不具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基本特征,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应当定义为医疗纠纷,依据民法典及民事案由规定,应当按照生命权纠纷处理。


案情简介


2017年,贾某维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擅自在其家中开办私人诊所,对外非法从事医疗活动。2019年10月,在办理乡村医生再注册时,因贾某维已退出村医岗位,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


2020年7月28日至7月30日,五原告的亲属周某志因腹部胀痛拉肚子等到贾某维诊所就诊,贾某维诊断后开出了赖氨比林、地塞米松、头孢曲松钠、庆大霉素、盐水等处方,连续三天给周某志滴注。7月30日,周某志在输液过程中出现不适,后经A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被宣布临床死亡。经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会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鉴定意见书:周某志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滴注头孢曲松钠(菌必治)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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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X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贾某维提起公诉,X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贾某维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维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Y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贾某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私自开办诊所,其对周某志的诊疗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案的案由应为生命权纠纷。结合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如何认定。


关于本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问题。本案中,贾某维非法行医导致周某志因药物过敏死亡的事实,已有生效刑事判决确认,贾某维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等人因周某志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安徽省Y市B公司作为药品经营企业,有义务审核购货单位的资质并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但其却将涉案药品销售给没有资质的贾某维,未尽到审核义务,具有过错,其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与贾某维非法行医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原告亲属周某志死亡,故贾某维与B公司均应对原告因亲属周某志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各方的过错大小,本院酌定贾某维承担70%的赔偿责任,B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案涉损失如何认定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及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贾某维的行为造成了周某志的死亡结果,对周某志的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因此原告等人作为周某志的亲属诉请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某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93609.3元;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68689.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要点


1.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3)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无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4)客观上存在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情形。本案中,贾某维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


非法行医引起的民刑交叉案件是指在非法行医行为中,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这类案件需要综合处理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并协调刑事与民事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的连贯性和有效性。实践中,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可附带民事赔偿,或者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赔偿。


本案中,原告系在刑事之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X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贾某维未取得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对外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蚌埠中院二审裁定予以维持。贾某维及其经营场所不具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基本特征,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应当定义为医疗纠纷,依据民法典及民事案由规定,应当按照生命权纠纷处理。


防范要点


1.完善立法与严格执法并行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非法行医的定义、处罚标准等,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

(2)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监管,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强化跨部门协作。加强卫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有无,提高监管效率和打击效果。


2.提高涉医监管水平


(1)严格执行执业许可制度。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许可制度,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对于未取得许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2)加强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依法予以关闭或者限制其经营活动。


(3)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于医务人员存在的不良行为,依法予以记录,并纳入医生的信用记录,以此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心。


(4)鼓励并引导合法医疗机构发展。通过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到农村、郊区等医疗资源匮乏的地区开设合法的医疗机构,形成合有序的竞争环境,挤压非法行医的生存空间,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3.加强公众教育与宣传


(1)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危害性的认识,引导患者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同时,普及法律知识,让公众了解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曝光典型案例。通过媒体等渠道曝光一批非法行医的典型案例,起到警示作用,让公众更加警醒非法行医的危害。


(3)改善就医行为。在社区、学校等场所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医疗知识,提醒公众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4)建立举报机制。设立专门的举报热线和网站,鼓励公众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对举报非法行医行为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公众的积极性。




出品/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 佘叁;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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