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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确保职业病诊断准确性的五项关键措施

发布时间:2024-10-23 浏览数:853



裁判要旨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件,用于支持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故职业病诊断机构具有对职业病诊断作出结论并予以否认的职权。


案情简介


曹某丰于2010年8月被招聘为A公司进料岗位工作。2016年12月,曹某丰经Y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并肺功能轻度损伤。2018年11月15日,曹某丰向H县人社局申请其职业病工伤认定,H县人社局于2018年12月12日向A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A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H县人社局提出了答辩意见及证据。A公司称:1.曹某丰与A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2.曹某丰诊断为职业病矽肺病不客观真实,并向H县人社局提供了Y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关于暂停曹某丰工伤认定的函》。2019年10月15日,Y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声明》,声明该中心于2018年11月15日向曹某丰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作废。H县人社局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曹某丰不服,向Y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9月25日,Y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H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0年9月27日分别向曹某丰、H县人社局以及A公司邮寄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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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H县人社局作出[2020]7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Y市人社局作出的[202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曹某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H县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中存在未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以及对疑难案件未进行集体讨论等程序瑕疵,但未影响曹某丰的实体权利,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曹永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本案中,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职业病诊断专门机构,其在对曹某丰作出编号为ZYB2018-105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因认为曹某丰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提供了虚假的职业病诊断资料导致原诊断证明书无效并声明作废,曹某丰如对该作废声明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申请重新诊断或鉴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实际上,曹某丰最迟在收到H县人社局作出的[2019]23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即已知晓该作废声明,但其至今并未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重新进行诊断亦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在行政程序及诉讼中又未提供其他确认患职业病的证据材料,H县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Y市人社局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曹某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要点


1.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H县人社局在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被Y市人社局撤销后,重新予以受理,并向曹某丰及A公司发出了举证通知,在收集补充证据后,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述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程序规定,程序合法;另一方面,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故职业病诊断机构具有对职业病诊断作出结论并予以否认的职权。本案中,Y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作出曹某丰患有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发现曹某丰提供了虚假的职业病诊断资料,故声明原《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作废,并已通知曹某丰本人,其做法并无不当。


曹某丰对声明有异议,应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重新诊断,或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H县人社局按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声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2.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Y市人社局在收到曹某丰的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了受理,向H县人社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A公司送达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经过审理查明曹某丰患职业病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维持H县人社局[2020]7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该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3.如何认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属性?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用以证明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为职业病以及职业病程度和影响因素的专业医学文件。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认定劳动者职业病资格的依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诊断被检查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写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包括患者职业病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的诊断标准、诊断结论等方面的内容,应由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签名后出具,经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后并加盖“专用章”方为有效。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件,用于支持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它不仅在初次职业病鉴定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而且在工伤保险认定、劳动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也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防范要点


1.加强内部管理


(1)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关于职业病诊断的规章制度,确保职业病诊断过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明确职责与权限。明确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职责和权限,防止越权行为的发生。

(3)加强培训教育:定期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诊断的准确性。


2.规范诊断流程


(1)严格执行诊断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诊断标准。
(2)全面收集资料。在诊断过程中,全面收集劳动者的职业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确保诊断依据的充分性。


(3)多方会诊与复核。对于疑难病例,应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必要时进行复核,确保诊断的准确性。


3.加强质量控制

(1)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体系,对诊断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2)定期考核与评估。定期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考核和评估,确保其业务水平和诊断质量符合要求。


(3)接受外部监督。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纠正诊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严格出具证明书


(1)确保证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2)明确告知诊断结果。在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诊断结果及其含义,避免产生误解。


(3)规范证明书格式。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保证明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建立应急机制


(1)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错误诊断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2)及时纠正错误。一旦发现错误诊断,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相关劳动者进行解释和说明。





出品/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 佘叁 律师;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片来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