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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麻醉意外,医院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4-07-02 浏览数:1673

裁判要旨

被告的医疗人员存在麻醉观察不够细致,未注意到麻醉意外发生时的前期表现,存在处置不够及时的情况,说明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若被告医疗人员观察细致、处置及时可能会避免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同时,术后切下的组织无病理检查单,有违医疗常规。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娟2015年5月11日因停经46天、阴道点滴出血10余天,腹痛加重半小时入住被告X医院,经诊断为异位妊娠,并行剖腹探查术,手术中原告出现麻醉意外,呼吸心跳骤停,采取加压给氧、人工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但原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将手术进行完毕,随后被告将原告转入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气管切开术后气道不完全性梗阻原因为肉芽组织增生、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脏骤停后综合症、左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后等,于2015年10月12日出院,住院154天。原告出院后,多次到某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并在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60天。2016年8月3日,经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康复评定:原告存在运动、协调、语言、辨别能力等障碍。


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转至某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1、气管切开术后;2、气管内肉芽:气管狭窄;3、右锁骨骨折包扎复位术后。于2015年12月3日在全麻下行喉狭窄扩张术及T管植入术、气管形成术、颈部气切口再造术。术后经对症治疗至2015年12月11日从该院出院,住院18天。原告于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8日在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在该院进行拔除T管缝合气切口术,住院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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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及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


一、关于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存在的麻醉操作及组织无病理检查单问题,均系被告应履行的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被告未履行或未较好地履行该义务造成原告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虽然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40%,但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陈述鉴定结论中被告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与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并非同一概念,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赔偿权利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就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二)损害事实;(三)实际损失及损失范围之规定,原告就上述内容已经进行了举证证明,原告举证责任完成,其在医疗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综上,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给原告造成的损伤较大,后果严重,故酌情支持按照80%的比例确定被告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及计算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计算,法院依法确认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后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费用全部共计2064515.84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的金额为2064515.84×80%1651612.6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生活护理费244500元,金额为1407112.67元。对被告主张扣除其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均不在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之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建议原、被告双方协商进行处理


分析要点


1.关于患者损害结果的认定


原告2015年5月11日因停经46天、阴道点滴出血10余天,腹痛加重半小时入住被告X医院行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语言、运动功能障碍,经评定:1、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达二级伤残;2、后期医疗费需人民币20000-30000元;3、误工期24个月、护理期24个月、营养期24个月;4、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2.关于医院医疗过错的分析


1麻醉用药并未超出安全剂量。因麻醉性镇痛药芬太尼与静脉麻醉药丙泊酚正常剂量静脉注射都有可能引起呼吸抑制,根据目前的病例资料推断患者呼吸心跳骤停可能因为术中使用芬太尼和丙泊酚静脉注射引起呼吸严重抑制,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手术中牵拉内脏引起迷走神经反射导致心率严重减慢或停止引起;


2从麻醉记录看,麻醉观察不够细致,从呼吸心率开始变化直至心率骤停(虽然过程可能较短,但仍有一个过程),无此过程的记录,未注意到麻醉意外发生时的前期表现,存在处置不够及时的情况。


3麻醉意外是手术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且处置困难;患者发生意外突然,紧张迅速是导致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


4患者缺血缺氧性脑病应为术中呼吸心跳骤停后心肺复苏成功期间的大脑无灌注、抵灌注时间过长造成;


5术后切下的组织无病例检查单,有违医疗常规。


综上,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40%


防范要点


1.加强麻醉观察与监测

(1)制定详细的麻醉观察指南,包括麻醉前、麻醉中及麻醉后的具体观察要点和频率。


(2)引入先进的麻醉监测系统,如连续生命体征监测仪,确保能及时发现患者的任何细微变化。


(3)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麻醉观察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强化其对麻醉意外前期表现的识别能力。


2.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组织定期的麻醉应急演练,模拟各种麻醉意外情况,提高医疗人员的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


(2)确保麻醉中心配备齐全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且医疗人员熟悉其使用方法和位置。


(3)建立麻醉意外快速报告机制,确保一旦发生意外,能立即通知相关科室进行协同处理。


3.完善病理检查流程


(1)制定严格的术后组织处理流程,包括必须填写病理检查单的规定,并确保每一步都有记录可查。


(2)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病理检查重要性的培训,强调其对于诊断和治疗决策的关键作用。


(3)引入电子化管理系统,自动追踪和提醒病理检查单的完成情况,减少遗漏。


4.强化法律意识与责任教育


(1)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医疗法律知识的培训,特别是关于麻醉操作和患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2)明确医疗人员在麻醉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强调细致观察和及时处理的重要性,以及其对避免患者伤害的直接影响。


(3)鼓励医疗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对于发现的任何潜在风险或不当行为,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纠正。


5.持续改进与反馈机制


(1)建立麻醉质量持续改进小组,定期回顾麻醉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2)鼓励患者及家属提供反馈,特别是关于麻醉体验和术后护理的感受,作为服务质量改进的依据。


(3)实施定期的内部审计和外部评估,确保麻醉服务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