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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新生儿在月子中心死亡,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数:1541

裁判要旨

月子中心不是医疗机构,但其在新生儿的喂养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发现奶量下降的问题,导致治疗时间延误,故法院酌定其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12月7日生下一女蒋某丫,为其预订了被告月子中心并签订了合同。同月17日,蒋某丫出院并住进被告处,但在同月20日早出现严重腹胀和血便,急送医院手术无果,于1月8日病逝。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喂养不当,照顾看护不周等多处不当,应为蒋某丫之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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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蒋某丫的死亡,是一个发病——病情发展——死亡的过程,需分阶段考察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病方面,根据专家证人的证言,NEC的诱发因素有六点:早产、感染、 缺氧、畸形、未进行母乳喂养与喂养不当。证人当庭排除了感染、畸形,亦排 除了喂养过量的问题。法院经审查全案证据,亦未发现蒋某丫存在缺氧情形。排除之后,只剩余早产与未进行母乳喂养。这两个因素无一与被告有关。


在病情发展方面,根据专家证人的证言,新生儿的奶量应当是一直增加的,而根据被告提供的喂养记录,2018年12月19日23时50分,蒋某丫的奶量从50 毫升突然降低至10毫升,足足下降80%。法院认为,新生儿的进食奶量突然下降80%这一事实,是即使不是医学专业人士也能辨认出的危险征兆。非但如此,蒋某丫的进食奶量在此后也持续低落,而被告从12月19日晚23时50分开始,连续进行了三次奶量明显异常的喂养,均未发现问题,直到次日早8时20分才发现蒋某丫出现血便症状,被告耽误了整整8.5小时的治疗时间,更没有按照合同中“在甲方入住期间,产妇及婴儿出现任何病理现象,乙方会及时将甲方送往医院”的约定及时送医。


综上所述,被告对蒋某丫的病情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再考虑到被告在合同中已明确告知原告其并非医疗机构,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对蒋某丫的死亡,应承担25%的责任。


分析要点

1.关于月子中心的主体属性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为分娩出院的产妇、新生儿、婴儿等提供食宿、健康保健、形体恢复等护理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一般俗称“月子会所”、“月子中心”、“母婴会所”等。


月子中心不是医疗机构,故不应认定被告应为蒋某丫的发病承担任何责任。但其作为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月子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理结果。应急预案一般包括:a) 产妇产后晚期出血;b) 产妇出现高血压危象(频繁呕吐、剧烈头疼、抽搐等症状);c) 新生儿、婴儿呛奶窒息、溺水、外伤、惊厥、丢失等;d) 群体性食物中毒、病菌感染。


2.关于NEC诱发因素及被告过错


NEC的诱发因素有:早产、感染、缺氧、畸形与喂养不当。早产儿的发病几率是高于足月儿的。NEC的发病往往在十天到两周左右,在月子中心时依然是发病高危期。此外,原告未对蒋某丫进行母乳喂养也是因素之一。本案中,从资料来看,基本不考虑畸形。且因为蒋某丫于2018年12月8日做 了一次血培养及血清鉴定,鉴定结论为未培养出细菌,血清报告中白细胞指标正常。且同月17日,做的C反应蛋白等检查结果为正常。足证蒋某丫在出院时(即2018年12月17日)身体是健康的,并无患上NEC的症状或前兆症状,因此感染也不考虑。从喂养记录来看,被告对孩子的喂养没有过量大,但2018年12月19日晚上11时50分(即23时50分) 只吃了10毫升,奶量的减少是应当引起警惕的,这种前兆在医院是要进行进一步观测的,但未发现被告在喂养记录中有体现对孩子进行了进一步的观察。到次日(2018年12月20日)早上有血便,这就已经很严重了。血便代表着新生儿的肠已经坏死,肠壁开始渗血,而且病情已经进行了发展。


防范要点

1.定期检查


月子中心应该定期对所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婴儿护理设施、环境、设备等,以确保它们符合所有安全标准。


2.培训员工

月子中心应该确保所有员工都接受过安全培训,并且熟悉婴儿护理和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他们还应该定期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始终保持对婴儿护理的最新知识。

3.关注细节


子中心应该对每个新生儿的健康状况进行密切监测,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减少感染和疾病的风险。

4.紧急响应


子中心应该制定紧急响应计划,并确保所有员工都了解如何正确执行。该计划应该包括如何处理紧急情况,如新生儿呼吸困难或窒息等。


5.规范服务


如果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无法解决相关医疗问题,应该及时转往医疗机构,并记录所有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和护理情况,并在必要时及时报告任何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