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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患者隐瞒病情,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4-03-05 浏览数:562

裁判要旨

本案中患者死亡虽与交通事故损伤有明确因果关系,但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诊疗存在明确过错,且过错行为与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相关参与度为5-10%。本案的发生,原告亲属也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过错,根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依法应减轻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被告医院按5%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合理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日,安某义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到某市二医院医治,于2018年9月21日出院。后因感觉不适,于2018年9月24日到被告医院治疗。入院时,被告向安某义告知:“凡因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安某义入院后,未向被告处医生陈述其在当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事实。后病情加重,再次转入二医院治疗,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回肠毁损伤;空肠穿孔;急性弥漫性全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肠瘘;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肠粘连;麻痹性肠梗阻;低蛋白血症;肺部感染;凝血功能障碍;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消化道出血;乳酸酸中毒;肝功能损害;中度贫血;电解质代谢紊乱;低磷血症。


另查明,交警部门对前述事故进行认定,认定彭某君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安某义、安某彬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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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诊疗行为;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原告亲属是否存在诊疗行为?

被告提供了原告亲属在其处治疗的住院病历、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等,且被告对原告亲属在其处住院的事实也未予否认,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亲属存在诊疗行为。


2.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经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未利用自身专业技能及其他辅助检查,盲目相信患者主诉,对病情预估处置存在问题,诊断不明,存在过错。


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受到损害?

原告亲属(即安某义)在2018年10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其死亡后果经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外伤(交通事故损伤)史与原告亲属的死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诊疗是属于外伤(交通事故)后介入的诊疗行为因素,由于院方技术条件有限和时间较短,其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仅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4.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经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的诊疗是属于外伤(交通事故)后介入的诊疗行为因素,由于院方技术条件有限和时间较短,其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仅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10%。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因其亲属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235.05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要点

1.关于院方医疗过错的认定


(1)院方对患者的病情诊断存在一定不足。对任何患者的病情诊断,首先是对患者的问诊。但是需要患者向医生应实陈述病情,包括病情的发生、发展、诊治经过,尤其需要了解本次有关的病因(如外伤、中毒、感染等)或诱因,有助于临床明确诊断和拟定治疗方案。纵观患者在院方住院期间的病历记录,根据患者的主诉‘腹痛3+年,加重伴腰痛1+月,咳嗽5+天’及院方的现病史记录情况,并未提及是否有外伤(交通事故)史;在住院期间的上级医师查房中,患者也未提及是否有外伤史情况。故院方仅能根据现有条件和临床经验,入院予以诊断‘1.肺部感染,2.慢性胃炎,3.腰痛。腹痛待诊?’。为此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患者隐瞒了交通事故外伤史,二是院方问诊未到位(未尽可能收集准确的病史),两种因素导致了院方对患者病情预估不足和不能及时明确诊断。


(2)院方的治疗行为无明确过错。患者于2018年9月24日7:43入院,由于患者的病情呈渐进性加重,根据院方对患者的查体情况,院方自身的诊疗条件、技术水平情况,仅能适当对症治疗处理,建议转上院医院并无过错行为,故于2018年9月26日14:41转院。其出院时临床症状‘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干湿性啰音。腹软,中上腹压痛,无肌紧张、反跳痛。肠鸣音减弱,约3次/分’和转入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入院查体症状基本相符,是符合外伤所致腹腔脏器损伤后炎性渗出的病理改变和临床症状。



2.关于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评定


本案患者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入院检查,住院期间明确腹部肠挫伤(在二医院2018年9月13日腹部CT提示:腹部部分肠管(小肠、结肠)壁肿胀,周围系膜及腹部广泛肿胀,考虑为挫裂伤合并腹膜炎可能,较前减轻,盆、腹腔少量积液,较前吸收),其出院诊断肠挫裂伤与后来开腹手术所见存在连续性。因腹腔脏器肠损伤后充血水肿,肠系膜纤维组织增生,炎性细胞渗出进而引起腹膜炎,肠管蠕动失调进而导致肠粘连、梗阻、坏死、穿孔。若未及时纠正病因会进一步导致不能正常进食(为此被告医院诊断胃炎),随之体液大量丢失,出现营养不良、电解质紊乱和酸碱平衡失调,进而引起休克、腹膜炎、感染,随着病变进展或者处置不及时甚至可能出现肠坏死、穿孔和肠瘘,导致器官供血不足而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为此,患者是因外伤后致肠梗阻、穿孔(二医院手术得以证实)进而发生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因此外伤(交通事故损伤)史与患者的死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患者在被告医院治疗期间,虽然院方对患者病情预估不足和不能及时明确诊断存在不足行为,但是其行为需患者如实陈述病情方可得以重视或防治;院方的诊疗是属于外伤(交通事故)后介入的诊疗行为因素,由于院方技术条件有限和时间较短,其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仅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参考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判断原则,院方仅承担轻微作用,建议相关参与度5-10%为宜。”


3.关于患方隐瞒病情的分析


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对安某义的病情预估不足和不能及时明确诊断存在不足;其诊疗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建议院方承担轻微作用,相关参与度5-10%为宜。2020123日,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应本院要求,向本院出具复函,对其鉴定意见进行了补充说明,内容如下:被告医院对患者安某义存在诊断不明,是存在明确的过错;此种过错是基于临床医生未通过自身的专业技能视、触、叩、听方法、实验室检查、辅助影像学等对患者的病情进行鉴别和诊断,盲目相信患者的主诉(主观描述),从而导致临床医生对患者的病情预估处置存在问题。……患者未如实陈述病情,只是增加了临床医生对病情的诊断和处理难度,这是鉴定人认定本案被告医院对患者安某义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的依据。就诊的患者应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负责,需如实的向接诊的医务人员告知自身病情,便于医生作出明确的诊断和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基于被告医院的技术条件、接诊时间等因素,确定院方承担轻微因素,建议相关参与度为5-10%




防范要点

1.加强患者教育

在入院时应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疾病相关的健康知识教育,包括疾病的性质、治疗方式、可能的并发症等,使其了解如实陈述病情的重要性,并强调医院对真实信息的强烈要求。


2.完善病历采集

在入院时,医院可以安排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病历访问,了解患者的既往病史、过敏史等信息,以排除隐瞒的情况。


3.建立诚信就医制度

在患者入院时,要求患者签署一份诚信就医的声明,明确隐瞒病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增加患者的法律意识,使其更愿意配合医院的工作。


4.增强沟通技巧

定期为医护人员提供沟通技巧的培训,包括如何倾听患者的主诉,如何提出正确的问题,以及如何解释复杂的医疗信息。对于那些可能隐瞒病情的患者,医护人员应更加耐心地与其沟通,了解其顾虑和担忧,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