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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DSA手术时机不当,医院被判担责35%!

发布时间:2024-01-23 浏览数:2686

裁判要旨

医方应该规避在急性缺血性卒中2周内行血管内检查和治疗的风险。医方违反诊疗规范,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没有妥善履行风险预见义务、风险告知义务和规避风险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5日,原告丁某灵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医院处治疗,经被告诊断为:脑血栓形成、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2021年4月16日,被告对原告行全脑血管造影术(DSA),在手术之后却出现了昏迷意识不清的状况。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13天,因病情恶化后转院治疗,并前后形成九次连续住院病历。最后一次出院时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3级,极高危);3.2型糖尿病;4.胆囊切除术后状态;5.直肠癌术后;6.乳腺癌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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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丁某灵因右侧肢体乏力一小时余在被告处住院,经治疗右侧肢体乏力较前好转,右侧肢体较灵活,下床可支持行走,行脑血管造影术当日出现昏睡状态,次日出现脑干、小脑大面积脑梗死,出现浅昏睡状态,被告方与家属沟通,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后原告转相关医院进行连续相关治疗。

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明确被告医院对丁某灵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丁某灵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该鉴定结论经当庭质证,被告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进行了书面答复,该答复意见维持了原鉴定结论,被告仍对鉴定结论中有关手术时机问题和伤残问题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依法作为裁判依据。从被告病程记录中有关“今和家属沟通建议行全脑血管造影术,明确血管狭窄程度,以便于制定下一步诊疗及二级预防方案,与家属沟通后,家属表示同意行DSA检查,王某东主任查房后,考虑患者病情欠稳定,待病情稳定后择期行全脑血管造影术”的记载,也可印证被告明知对原告行全脑血管造影术应该考虑病人身体状况、选择适当时机。


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法院酌定被告承担35%的责任为宜,故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丁某灵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22834.03元。


分析要点

1.知情同意书不得作为免除责任的依据


本案中,在原告的第一次住院病历中2021年4月15日医院让病人家属就脑血管造影让病人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在告知书中无该检查术时机选择风险告知、原告具体体质风险及出现危险时的对策准备等内容;在4月16日术前讨论记录中仅有主持人即主治医生王某东签名,其余参与人员未签名;在当日的手术记录中显示手术者王某东,助手周某、王某,麻醉方法为局部麻醉,麻醉者王某东,下面仅有打印的“手术者签名:王某东”字样,无参与人员的采集的电子签名或手写签名,以上几处均不够规范、严谨。虽被告让原告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并不能因此免除被告的责任。


2.医方存在手术时机选择不当的医疗过错


脑梗死又称缺血性脑卒中,是指各种脑血管病变所致脑部血液供应障碍,导致局部脑组织缺血、缺氧性坏死,而迅速出现相应神经功能缺损的一类临床综合征。动脉粥样硬化是脑梗死最常见的病因。


不同病情患者卒中急性期长短有所不同,通常规定卒中发病2周后即进入恢复期。对于病情稳定的急性卒中患者,应尽可能早期安全启动卒中的二级预防。

DSA作为一种有创性检查,存在一定操作风险及术后并发症可能,严重时可危及生命。与症状性颈动脉狭窄患者相似,导致缺血事件的责任颅内血管若存在严重狭窄,短期内再发相同血管供应区缺血事件的风险较高。但是,由于亚急性期责任血管斑块不稳定,容易在术中操作时发生脱落导致远端栓塞等并发症。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患者在急性缺血性卒中2周后行血管内治疗可能是安全的。被告医院在患者发生急性脑梗死的第11天(4月16日)行全脑血管造影术,术后发生脑干、小脑大面积脑梗死,医方存在手术时机选择不当的过错。


3.医院存在风险预见及医疗告知不足


医方在患者发生急性脑梗死的第11(416)行全脑血管造影术,术后发生脑干、小脑大面积脑梗死,属于全脑血管造影术的并发症,但并发症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由于亚急性期责任血管斑块不稳定,容易在术中操作时发生脱落导致远端栓塞等并发症。手术时机: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患者在急性缺血性卒中2周后行血管内治疗可能是安全的。医方病案中无预见上述风险避免在急性缺血性卒中2周内行血管内检查和治疗的记录。医方没有将上述风险如实告知患方的记录。医方应该规避在急性缺血性卒中2周内行血管内检查和治疗的风险。医方违反诊疗规范,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没有妥善履行风险预见义务、风险告知义务和规避风险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4.关于患者损害结果及“三期”的认定


本案中,患者损害后果是全脑血管造影术后发生脑干、小脑大面积脑梗死。


(1)患者丁某灵因脑梗死致四肢瘫,目前查体双上肢肌张力低,肌力1级,腱反射(+),霍夫曼征阳性。双下肢肌张力高,肌力2级,踝阵挛(+++),双侧巴宾斯基征阳性。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1.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之规定,构成一级伤残。


(2)患者丁某灵四肢瘫,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有关之规定,根据患者具体病情、发展及转归,建议其出院后误工期及护理时间自2021年11月4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建议其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建议其营养期自2021年4月16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3)依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31147-2014》,患者丁某灵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分:进食0分,床上活动0分,穿衣0分,修饰0分,洗澡0分,床椅转移0分,行走0分,小便始末0分,大便始末0分,用厕0分,总分计0分,为完全护理依赖。


(4)被鉴定人丁某灵四肢瘫,为防止废用性肌肉萎缩需长期按摩或推拿治疗;长期卧床,容易发生坠积性肺炎、尿路感染、褥疮等并发症,需对症治疗。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据。


防范要点

1.及时掌握临床技术情报和诊疗规范。


1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脑血管病学组《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8


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急诊医学质控中心/中国医师协会急诊医师分会/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急症专业委员会《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急诊诊治专家共识2018


3中国老年医学学会急诊医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急诊医学分会卒中学组/中国卒中学会急救医学分会《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急诊急救中国专家共识(2018)》


4中国卒中学会科学声明专家组《急性缺血性卒中静脉溶栓中国卒中学会科学声明2017


5中国卒中学会/中国卒中学会神经介入分会/中华预防医学会卒中预防与控制专业委员会介入学组《症状性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血管内治疗中国专家共识2018


6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脑血管病学组《中国缺血性脑卒中和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二级预防指南2014


2.严格遵守脑卒中诊疗技术规范


(1)正确把握检查及手术时机。颅内、外血管病变检查有助于了解卒中的发病机制及病因,指导选择治疗方法,但在起病早期,应注意避免因此类检查而延误溶栓或血管内取栓治疗时机。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患者在急性缺血性卒中2周后行血管内治疗可能是安全的。


(2)完善脑卒中的评估和诊断,主要包括:病史和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疾病诊断和病因分型等。


(3)充分认识DSA的风险。常用血管病变检查包括颈动脉超声、经颅多普勒(TCD)、磁共振脑血管造影(MRA)、高分辨磁共振成像(HRMRI)、CT血管造影(CTA)和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等。其中,DSA的准确性最高,仍是当前血管病变检查的金标准,但主要缺点是有创性和有一定风险。


(4)准确把握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早期血管内介入治疗的适应证,大血管闭塞卒中患者应尽早实施血管内介入治疗。在行血管内介入治疗前应先行DSA检查,以评估是否适合血管内介入治疗。血管内介入治疗应在24h以内,DSA检查也应该在24h以内。


(5)加强对并发症的有效防范及风险告知。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是导致缺血性卒中重要原因之一,其危险因素包括高血压、脂蛋白代谢紊乱、糖尿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