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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未重视“危急值”,医方担责30%!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数:1417

裁判要旨

危急值是指检验、检查结果与正常与其偏离较大,当出现这种结果时,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危险边缘,如临床医生不及时处理,可能危及患者安全甚至生命。临床科室在接到“危急值”报告后,需紧急告知相关医师,并立即采取相应紧急措施。若医院方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未能及时接受针对性的治疗,从而丧失了治疗机会,加速了死亡进程。则被告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30日上午,患者叶某方因身体不适前往本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嗣后,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议患者前往本市大型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当天下午,患者前往被告处就诊,挂取了特需专家号。被告医生初步诊断其为XXX疾病,为患者开具了全血、血糖等检查单以及治疗XXX疾病的药物,并要求患者于次日来院进行化验检查。10月31日,患者按医嘱进行了所有项目的检查,部分化验报告当日可取。由于该专家当日未出诊,患者于11月1日上午再次挂取该专家门诊号。患者的检查报告于10月31日已经作出,11月1日患者复诊时,其主诊医生仍未将危急值告知患者。11月1日下午,患者因病情持续加重,前往瑞金医院就诊。经该院检查,患者白细胞计数及其他相关指标远超正常范围值,当即被诊断为XXX疾病。11月1日22时,瑞金医院发出危重病例通知单。由于瑞金医院床位紧张,11月2日患者经瑞金医院指示转至上海同济医院治疗。当晚19时39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1.XXX疾病,白细胞淤滞症;2.Ⅱ型XXX疾病;3.肺部感染。11月8日骨髓报告诊断:XXX疾病(AML-M2型)。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嘉定区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根据鉴定流程,医学会在组织鉴定前已经告知双方,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后上海市嘉定区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①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②华山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漏诊XXX疾病和危急值处理不合规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叶敏方短时间内迅速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③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④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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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应以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为判断要件。


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特点,对于医疗行为的评判,需要由具备专业知识并富有临床医疗经验的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在被告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告申请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书在充分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对于上海市嘉定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书,被告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损害。现患者死亡,三原告作为患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患者本身疾病的危重程度,以及被告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原告方的损失,由被告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①被告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共计496773元。②医疗费系患者治疗自身疾病的必要支出,不应作为损失。



分析要点

1.关于医疗鉴定的效力


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特点,对于医疗行为的评判,需要由具备专业知识并富有临床医疗经验的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是由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来鉴定的,是对医疗单位导致的事件进行的技术鉴定。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医疗单位所致的损害事件进行技术鉴定所作的认定意见。经双方协商或无异议的专业医疗鉴定,院方将进行采纳,作为证据。


2.被告医院诊疗行为的认定


误诊,即错误的诊断,是指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其中包括:①判断错误,即对疾病的判断错误;②漏诊,即对同一患者同时存在不同种疾病,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③延误诊断,即在应当对疾病做出诊断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做出诊断。④病因判断错误。⑤疾病性质判断错误。如院方确定存在某种或某些误诊行为,此行为危及患者安全或生命,则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3. 关于 “危急值”报告制度


危急值”是指检验、检查结果与正常预期偏离较大,当出现这种检验、检查结果时,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危险边缘,临床医生如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危及患者安全甚至生命,这种可能危及患者安全或生命的检查数值称为危急值,危急值也称为紧急值或警告值。


各医技科室(医学影像科、B超、心电图、内窥镜等)全体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危急值项目的危急值范围及其临床意义。当检查出的结果为危急值"在确认仪器设备正常,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复核后,立即电话报告临床科室,不得瞒报、漏报或延迟报告,并在《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中详细做好相关记录。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应紧急通知主管医师、值班医师或科主任。临床医师须立即采取相应诊治措施,抢救病人生命,确保医疗安全。并于6小时内在病程记录中记录接收到的危急值检查报告结果和采取的诊治措施。院方对于“危急值”报告结果处理不当,违反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



防范要点

1.提升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


(1)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回归医疗行为本质。


(2)严格依法执业,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和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质量和患者生命安全。



2.落实危急值报告制度,提升处理敏感度


(1)临床医生在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应立即诊察患者,遵循急危重患者抢救流程,迅速采取相应的临床措施,及时书写病程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做好交接班。


(2)医技科室应与临床科室共同查因,必要时复检,同时做好患者的沟通工作。


(3)做好交接班,医务人员要提高对“危急值”的敏感度,对于“危急值”的处理和报告,医务人员应给予特别重视。



3.正确认识医疗服务的特性,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院要善于把握医疗服务的特性,加强医患沟通,有针对性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从而有效防范纠纷。



出品/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 佘叁;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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