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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欺诈?侵权?还是美丽的代价?

发布时间:2023-10-24 浏览数:801

医案说法

 Legal Popularization


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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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患者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活动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受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系在美容医院处接受整形手术治疗,这显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故其请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基础不存在。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日,吴某丹在YM医院住院,入院记录上载明:姓名吴某丹,体格检查:一般情况良好,生命体征平稳;诊断:双侧乳房产后萎缩伴重度下垂;处理:拟于今日在静麻复合麻醉下行双侧乳房垂直双瓣再造术+隆乳术。同日,吴某丹在乳房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该同意书上吴某丹手写注明:手术名称:乳房外型再造术(倒T型切口+双环切口)、腺体悬吊术+乳晕改小术+假体植入;麻醉方式:镇静间痛麻(静脉全麻)。该同意书上另载明:医疗美容手术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可预料性,可能会出现某些并发症,若出现上述情况,请就医者及时就医,医患双方积极配合处理,共同协商解决。


手术于在3月2日上午进行。2020年3月5日,YM医院出具出院记录,载明:出院情况:双乳下极垂直切口可见局部皮肤血供不佳,右侧有一块3×3CM可疑缺血区域,左侧一块约2×0.5CM可疑缺血区域。出院诊断:1、双侧乳房产后萎缩伴重度下垂;2、切口缘皮瓣缺血?出院医嘱:1、回当地后继续遵循我院丰胸术后护理;2、建议发现形态不佳及皮瓣缺血时及时同我院联系;3、建议1个月,3个月,半年来医院复诊。不适随诊。


之后,因吴某丹术后不适,于2020年3月17日前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求诊并住院治疗;3月24日,湘雅二医院对吴某丹进行了手术。2020年4月13日,吴某丹从湘雅二医院出院,其在湘雅二医院住院27天。医院记录出院时情况为:现患者一般状况可,右侧植皮区皮片存活可,缝线已拆除;左侧乳房伤口恢复可,缝线已拆除;大腿取皮区 伤口恢复可,局部外敷料干燥。出院诊断为:1、乳房整形术后感染;2、乳房部分坏死;3、乳房假体植 入术后。出院医嘱:1、建议全休三月,加强营养,避免手臂过度活动及提重物;2、双侧乳房及大腿取皮 区局部抗疤痕治疗半年至1年;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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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中,某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为::YM医院在为被鉴定人吴某丹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吴某丹双侧乳房术后感染、皮肤坏死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被鉴定人吴某丹的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庭审中,鉴定人释明护理期的护理标准为一人护理。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YM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吴某丹医疗费91000元;二、YM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听证费共计54312.3元;三、驳回吴某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YM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12元,由吴某丹承担7012元,YM公司承担4000元。


二审本法院认为,患者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活动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受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YM公司作为美容医疗机构,为吴某丹实施乳房整形手术,但术后患者发生了双侧乳房术后感染、皮肤坏死等损害后果,YM公司既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亦未达到患者预期效果,故一审法院判令YM公司返还相应医疗费用及赔偿合理范围的损失,处理并无不当。关于吴某丹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尽管YM公司在医疗告知方面存在缺陷、病历记录不规范,但有关名称告知的情况、名称的差别等因素已经在责任 划分中予以充分考虑,该缺陷也未达到构成欺诈的程度,同时,根据鉴定意见书及YM公司执照、李某医生的执照,能够认定YM公司、李某医生具有相应的手术资质,因此,吴某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YM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对吴某丹的上述主张,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分析要点

1.医院存在告知义务履行不当


求美者因产后乳房萎缩数年入医方YM医院就诊,要求改善双乳外观,经医方检查见其双侧乳房下垂松弛,乳晕稍扩大,有双侧乳房整形治疗手术指征。医方术前告知拟为患者实施的手术为“乳房外形再造术(倒T形切口+双环形切口)、腺体悬吊术+乳晕改小术+假体置入”,关于手术名称在医方《手术 记录》和麻醉记录中记载不一致,手术记录记载为“双侧乳房垂直双瓣再造术+隆乳术”,而《麻醉记录 》记载为“双侧假体隆乳术,乳腺下垂矫正术”。从手术记录描述的过程来看,医方实际为患者实施的手术为乳房下垂悬吊术+隆乳术,该手术属于三类手术,医方及手术医生有实施该手术的资质,但医方实施的手术与医方术前告知且经患者同意实施的手术名称和内容存在差异,医疗告知方面存在缺陷。



2.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医疗损害事实和后果的认定及责任程度的划分,需要根据鉴定结论审查、判定。本案中,FR司法鉴定中心认为YM医院在为吴某丹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吴某丹双侧乳房术后感染、皮肤坏死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YM医院在为吴某丹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 之间为主要原因,故其应对吴某丹因双侧乳房术后感染、皮肤坏死等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查明,医院在医疗告知、抗菌药物 使用、手术操作、后续处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或不能排除与损害后果的关联,而且在医院已经发现出现切口缘皮瓣缺血的同时又作出发现皮瓣缺血及时联系医院的出院医嘱,医院将其属于自身的责任推卸到了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患者身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法院综合考虑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意见及相关事实、医院与患者之间的过错及原因力,确认YM医院应承担90%的民事责任。



3. 本案不构成欺诈,且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原告(求美者)认为YM医院存在欺诈:一是没有为原告实施术前约定好的乳晕改小术,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二是YM医院“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 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YM公司不以真实名称告知上诉人医疗美容手术名称,严重地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构成欺诈;三是YM公司向原告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且以虚假的“优惠价”标示服务并诱骗上诉人与其达成医疗美容服务交易关系。


经法院查明事实可知,本案YM医院及手术医生有实施该手术的资质。另吴某丹在湘雅二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均由YM公司、YM医院垫付。因此,吴某丹基于认为YM公司、YM医院存在欺诈而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不存在。本案吴某丹系在YM医疗公司、YM医院处接受整形手术治疗,这显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而本案系吴晓丹以在YM医院就诊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可见,本案请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基础不存在。


防范要点

1.医美机构应该依法执业,切实维护求美者合法权益


(1)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医疗过错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认识,并确保他们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2)完善医疗记录。完善医疗记录,包括病历、诊断证明、手术记录等,确保所有医疗行为都有详细的记录,以备后续可能的法律纠纷。


(3)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与求美者的沟通,确保其了解自己的需求、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并发症等信息。


(4)增强设备与环境管理。确保手术室等医疗环境的管理到位,减少感染的风险。


(5)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美机构为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购买保险,以减轻医院的财务压力。


2.求美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以免承担额外的风险和“美丽代价”


(1)了解医疗风险。在接受治疗前,了解可能的医疗风险和并发症,并做好心理准备。


(2)及时反馈情况。若在诊疗过程中感到不适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医生反馈。


(3)积极配合治疗。遵守医生的治疗方案,积极配合,有助于医生更好地进行诊疗。


(4)保留维权证据。若出现医美纠纷,应注意保留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出品/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 佘叁;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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