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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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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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赵某长期使用存在缺陷眼镜对其眼睛视力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应认定A医院具有重大过失。被告A医院既是医疗机构也是医疗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缺陷医疗产品给赵某造成的诊疗及相关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造成赵某眼睛视力严重下降、视网膜裂隙的损害后果具有多方面的原因,被告A医院应以承担各项损失70%为宜。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赵某多次在被告A医院进行眼睛检查治疗,医院为原告进行了相关检测,并予多次配镜。2018年2月18日,原告前往北京同仁医院治疗,诊断为双眼视力受损,视网膜裂隙,医院开具处方笺。后原告找被告A医院,其认可给赵某所配眼镜瞳距测量错误。被告A医院遂于2018年2月27日为赵某免费配镜1副并于2018年2月27日、2月28日、3月19日、4月4日进行了免费治疗。此后,原告辗转于B人民医院、C总医院、D中心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2018年10月31日赵某委托宁夏某检测研究院对2014年(黑色镜框、绿色镜腿)、2016年(黑色镜框、白色镜腿)、2017年(紫色镜框)的三副眼镜光学中心水平距离进行检测,宁夏某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3份,编号18092718鉴定报告:认定紫色样品所检项目中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8.0mm、水平光学中心单侧偏差R+3.5mm,L+4.5mm,均判定为不合格。编号18092719鉴定报告:认定2016年(黑色镜框、白色镜腿)样品所检项目中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6.5mm、水平光学中心单侧偏差R+3.5mm,L+3.0mm,均判定为不合格。编号18100425鉴定报告:2014年(黑色镜框、绿色镜腿)光学中心水平距离61.0mm,单侧光学中心距R31.0mm,L30.0mm。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A医院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A医院在对赵某配制近视眼镜过程中是否存在配镜瞳距错误的医疗过错行为、如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赵某所述后果视网膜裂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大小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院先后委托三家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均以本案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超出其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观点
原告赵某诉被告A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配镜单、宁夏某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够证明被告A医院将原告眼镜瞳距配错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从病历证明存在损害后果,被告A医院对原告进行了治疗,原告亦在其他医院治疗。被告A医院在庭审后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原告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鉴定,被告A医院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鉴定,丧失申请鉴定的权利的理由成立,应由被告A医院承担不利后果,故判决A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65.74元。被告A医院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SZS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法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A医院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A医院在对赵某配制近视眼镜过程中是否存在配镜瞳距错误的医疗过错行为、如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赵某所述后果视网膜裂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大小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三家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重审法院认为,赵某从2011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长达7年在市A医院诊疗,由于A医院的过错,为其配制的多付眼镜(三副)瞳距错误,配制眼镜存在缺陷。赵某长期使用存在缺陷眼镜对其眼睛视力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应认定A医院具有重大过失。赵某要求A医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分析要点
1.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
赵某以被告A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负责任,致使为其装配的框架眼镜瞳距全部错误,长期使用造成其眼睛损伤,要求被告A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被告A医院在诊疗活动中为赵某验配的框架眼镜属于特定医疗产品。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案由应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及责任比例问题。
本案既具有医疗损害责任也具有医疗产品责任,兼具两种侵权性质。原告赵某应就被告A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装配的框架眼镜存在缺陷、因为使用缺陷医疗产品导致出现了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A医院即是医疗机构也是医疗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医疗产品的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赵某提交的门诊病历、配镜单、缴费单、眼镜实物,能够证明赵某从2011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在被告A医院多次就诊进行眼部视力检查并进行验光装配多付眼镜治疗以及赵某亦在其他医院治疗的事实。宁夏某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够证明被告A医院给赵某装配的眼镜其中三副眼镜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检测不符合标准,均判定为不合格。被告A医院也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A医院给赵某装配的眼镜其中三副眼镜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检测不符合标准,应认定为医疗产品存在缺陷。
从赵某提交的门诊病历、配镜单、宁夏某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被告A医院诊疗过程看,赵某到被告A医院诊疗时眼睛视力已严重下降(初次就诊检测时双眼裸眼视力,右眼0.3、左眼0.25),从2011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多次在被告A医院诊疗并配制多付眼镜,由于被告A医院给赵某配制的多付眼镜(三副)瞳距错误,配制的多付眼镜(三副)存在缺陷,应认定被告A医院有过错。赵某长期使用存在缺陷眼镜对眼睛视力下降有一定的影响,赵某眼睛视力严重下降(视力从裸眼0.3降至0.05),视网膜裂隙的损害后果与长期使用缺陷眼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告A医院即是医疗机构也是医疗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缺陷医疗产品给赵某造成的诊疗及相关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造成赵某眼睛视力严重下降、视网膜裂隙的损害后果具有多方面的原因,被告A医院应以承担各项损失70%为宜。
3.关于惩罚性赔偿金及精神赔偿项目的认定。
赵某在被告A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医疗费10251.20元、交通费2437.50元、配镜费1800元、鉴定费480元,合计14968.70元,被告A医院应予赔偿10478.09元。赵某要求被告A医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A医院虽不明知给赵某配制的多付眼镜(三副)瞳距错误存在缺陷,但赵某从2011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长达7年在被告A医院诊疗,由于被告A医院的过错,为其配制的多付眼镜(三副)瞳距错误,配制眼镜存在缺陷。赵某长期使用存在缺陷眼镜对其眼睛视力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应认定被告A医院具有重大过失。赵某要求被告A医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A医院应支付赵某惩罚性赔偿金20956.18元。
赵某长期使用存在缺陷眼镜对其眼睛视力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多年到多地多家医疗机构治疗给赵某及其家人的学习、生活及心理造成一定影响,赵某要求被告A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为宜。
防范要点
1.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配镜流程和操作规范,规定医生、技师等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检查视力、配镜验光、制作、验收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进行严格把关。
2.强化培训,提高技能。
医院应该对从事配镜工作的医生、技师进行有效的培训,包括基础知识、操作技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
3.基础设施升级,优化条件。
医院应该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提供高效、精准的检测、制作和验收工具,确保配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强化监督,保障安全。
医院应不断加强医院内部监控机制,对每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患者眼镜的质量和安全。
5.加强沟通,提高服务。
医院应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和反馈渠道,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处理患者反馈的问题和意见,提高医院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 黄盟;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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