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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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全文共3972字,阅读大约需要12分钟
裁判要旨
邬某因“面部、下巴、腰腹、大腿等多部位肥胖数年”到YJ公司就诊,YJ公司为其进行了脂肪抽吸术,双方形成医疗关系。YJ公司对邬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邬丽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YJ公司应对邬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5日邬某因“面部、下巴、腰腹、大腿等多部位肥胖数年”到YJ公司就诊。门诊病历载明治疗意见:1、行脂肪抽吸术;2、术后抗炎止血治疗;3、术后术区加压包扎,一周拆线,穿弹服1-3月;4、随诊。YJ公司的医生徐某签名。同日YJ公司医师徐某、叶某向邬某告知为其实施面部下颌、腰腹及大腿脂肪抽吸美容手术,术后一般会有手术部位肿胀、瘢痕等情况。徐某、叶某及邬某均在《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日,YJ公司医生徐某告知邬某采用局+腰部麻醉方式,邬某在《麻醉前确认书》上签名,徐某在麻醉医师签名处签名。YJ医疗美容医院病历记载了患者基本信息、诊断及手术方案,诊断为面部下颌、腰腹及大腿脂肪堆积,手术方案为行面部下颌、腰腹及大腿脂肪抽吸术。
同日YJ公司的徐某医生为邬某进行下巴部位的局部麻醉,同时另外一个医生为邬某进行腰部麻醉,随后徐某医生为邬某进行了面部下颌、腰腹及大腿脂肪抽吸术。徐某医生没有麻醉医师资质。YJ公司陈述是其公司的樊某医生(女性)为邬某进行的腰部麻醉,邬某陈述是YJ公司聘请的TJ医院的一个男医生为其进行的腰部麻醉。邬某与YJ公司员工严某的微信记录显示,严某陈述“我给你请的是TJ医院的麻醉科主任”。YJ公司没有提交麻醉记录。
同日门诊病历还载明:今日在局麻下行面部、下颌部脂肪抽吸,腰麻下行腰腹部及大腿脂肪抽吸术,术中出血少,手术顺利,患者安返病房,术后伤口放置引流,术区加压包扎,术后行抗炎止血治疗,留院观察。医生徐某签名。
2017年4月16日邬某在YJ公司就诊,门诊病历载明患者诉伤口疼痛,查术区敷料渗液较多,引流通畅,双侧大腿部敷料绷带下滑,大腿根部内侧敷料下滑处水肿明显,而水肿处下缘绷带棉垫堆积处部分皮肤呈暗红色,顺绷带缠绕方向呈状,依病情拔出各引流条,更换敷料进行均匀加压包扎,继续抗炎治疗。4月15日至17日,邬某在YJ公司住院,YJ公司为其进行消炎消肿抗感染治疗,4月17日换药后出院。YJ公司没有住院病历,仅有门诊病历。4月17日的诊疗行为无病历记载。4月16日YJ公司给邬某的处 方笺载明注射克林霉素、七叶皂3天。出院后邬某遵医嘱进行了抗炎治疗。
邬某术后于4月24日、5月5日均前往YJ公司进行换药治疗,4月24日还进行了拆线。该两次换药有门诊 病历记载。邬某还于4月28日向YJ公司反馈皮肤水肿,YJ公司为其刺破水泡,嘱咐其打针。4月29 日、4月30日邬某在外院打针消炎。5月5日至8日邬某在YJ公司住院治疗,YJ公司为其打针、换 药,5月9日换药后出院。YJ公司5月6日至9日为邬某进行的诊疗没有病历记载。
2017年5月5日至7月3日邬某又辗转多家医院进行修复治疗,均未能恢复如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2017年4月15日到5月9日期间,邬某因“面部、下巴、腰腹、大腿等多部位肥胖数年”到YJ公司就诊,YJ公司为其进行了脂肪抽吸术,双方形成医疗关系。某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明YJ公司对邬某进行的面部下颌、腰腹及大腿脂肪抽吸术导致其形成大腿部瘢痕,并产生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YJ公司陈述脂肪抽吸术后,一般不会有疤痕,邬某是其医院第一例有疤痕的,YJ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邬某在其公司进行脂肪抽吸术前存在腿部瘢痕问题,故邬某存在腿部瘢痕的损害后果。
关于YJ公司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邬某的损害后果与YJ公司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问题,YJ公司向邬某开具的医疗收费发票说明YJ公司为邬某进行的脂肪抽吸已超过了2000毫升,超过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美容外科一、二级科目的诊疗项目,存在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过错;YJ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为邬某进行麻醉的男医师是否具备麻醉资格,且未提供相关麻醉记录,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规定,存在过错;YJ公司为邬某进行脂肪抽吸术,应有血常规等术前检查及相关检验报告,YJ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上述材料,且YJ公司于2017年5月6日至9日为邬某进行的诊疗没有病历记载,存在病历资料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存在过错;综上,YJ公司对邬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上述过错,上述过错与邬丽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YJ公司应对邬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如下:(1)被告YJ医疗美容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邬某各项损失共计 100,465.71元;(2)驳回原告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对此不服,就该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要点
1.医疗美容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项目开展医美诊疗活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则进一步明确,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本案中,YJ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括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一、二级科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载明,美容外科项目分级,一级项目:脂肪抽吸术(吸脂量小于1000毫升),二级项目:脂肪抽吸术(吸脂量大于或等于1000毫升小于2000毫升)。邬某称YJ公司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即吸脂量大于2000毫升,超出了二级项目的范围,并提交了四张载明抽吸脂肪数量均在2000毫升以上的发票予以证明。邬某已在最大能力范围内提交了初步的证据,YJ公司虽然对发票作出了解释,但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本次手术的吸脂量符合YJ公司医疗美容的项目级别。就用于证明吸脂量的证据而言,YJ公司明显处于优势地位,YJ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由其保存,且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由YJ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可以推定YJ公司存在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过错。
2.医美主诊医师应严格依法执业,不得越权实施麻醉。
《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第十七条则规定,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YJ公司陈述手术的麻醉由徐某、叶某两名外科医师操作,但2017年4月15日的麻醉前确认书上麻醉医师签名处是“樊某”的签名,与YJ公司的陈述不一致,术前麻醉操作人的身份无法确定。YJ公司还认为,邬某的术前麻醉是采用的局部浸润麻醉技术,根据《美容外科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徐某、叶某两名有外科医师资质的医生即可操作。但麻醉前确认书上明确载明采用“局部+腰部麻醉”,而腰部麻醉需麻醉专科医师才能操作,徐某、叶某均非麻醉专科医师,且YJ公司未提供有效的麻醉记录,上述行为均存在违反相关诊疗规范的情形。
3.推定过错与责任豁免的认定均应具备证据基础。
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本案中,从YJ医疗美容医院病历看,YJ公司术前仅对邬某进行了一般身体检查(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而病历上的辅助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糖、心电图、血 凝、肝功能、肾功能)均没有记录,YJ公司称检查全都按规定做了,亦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YJ公司的诊疗行为有多处明显违反诊疗规范,依据上述规定,能够推定YJ公司有过错。YJ公司认为其诊疗行为均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现YJ公司所提供的聊天记录证据不足以证明,受害人邬某术后有故意不护理、擅自乱护理的行为,即无证据证明本案损害后果系因邬某故意而造成的,故YJ公司认为应由邬某自行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撑,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采纳。
防范要点
1.医疗美容机构应注重机构资质合规,应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运营。
(1)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并定期校验。医美机构在实际开展医美诊疗活动前,必须根据其拟从事的诊疗服务范围需求,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拟设立三级医美机构或外商投资医美机构的,还应事先向登记机关申请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进行医疗美容项目备案,避免超范围经营。医美机构必须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提供诊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在此基础上,医美机构还需就其开展的具体医疗美容项目(例如隆鼻术、酒窝成形术、额部除皱术等)经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医美机构不得开展未经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3)切勿忽视其他资质准入要求。医美机构在日常执业过程中,根据其实际提供的美容项目性质或使用的设备,还可能涉及放射诊疗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资质要求。
2.医疗美容机构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注重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合规。
(1)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务人员,需要按照相应专门的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格,如医师应满足《医师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满足《护士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还应同时具备《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医美机构应按照该条件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进行专业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送主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将由相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登记相应的核定专业。如果在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中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该等医师还需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
(3)涉及多点执业的,医美机构在安排多点执业的合作医师提供诊疗活动之前,应依法为合作医师办理多点执业的备案或注册。
(4)医美机构邀请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中国台湾地区医师、外国医师在其经营场所内执业的,需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该类医师办理依法执业相关手续。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整理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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