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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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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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手术前医院与患方开展了手术知情同意见证谈话,患者与家属共同手抄承诺书,并分别与医院签署了手术风险告知见证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这些共同构成某医院对患者进行手术知情同意的审慎告知。该院手术知情同意告知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国家法律以及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案情简介
涂某系樊某之妻。2017年10月28日,涂某因“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剖宫产术后”入住某医院行急诊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2017年11月11日涂某因腹部疼痛第二次入院,2017年11月24日由普外科转入妇科诊治。2017年12月10日出院诊断为“1、盆腔脓肿;2、急性女性盆腔炎;3、急性局限性腹膜炎;4、轻度贫血;5、阑尾炎切除术。”第二次出院后,2017年12月23日,涂某因盆腔包块一个多月第三次入院,入院诊断“1、盆腔包块性质待查;输卵管卵巢脓肿?输卵管脓肿?卵巢脓肿?2、阑尾切除术后。”
2017年12月26日,樊某夫妻分别签订手术风险告知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经涂某经治医师兼手术医生周某签字,并进行了手术知情同意见证谈话。在涂某夫妻手抄承诺书并签名后,2017年12月27日,涂某行全身麻醉下取环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左侧卵巢囊肿切除术、盆腔包裹性积液囊壁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涂某于2018年1月11日第三次出院。
因樊某认为与妇科手术有关联的手抄承诺书系被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情形下所为,遂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樊某与某医院之间签订的”愿意承担风险”手抄承诺书非法;2.该手抄承诺书应予以撤销;3.赔偿樊某相关费用500元;4.由某医院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樊某作为患者的近亲属,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次,患者依法享有对所患疾病、严重程度、预后及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疗效、并发症、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的知情同意权。在获知有关情况后,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本案中,涂某在某医院妇科诊疗时,樊某夫妻手抄承诺书并签名的前后曾分别与某医院签署了手术风险告知见证书、手术知情同意书并进行了手术知情同意见证谈话。其中,手术知情同意书包括了术前诊断、拟施行手术、实行该手术存在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并发症等。且取得了樊某夫妻及经治医师兼手术医生周某的亲笔签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故认定,某医院完成了对患者涂某及近亲属的手术知情同意告知义务。第三,医患双方进行的医疗风险见证谈话证明某医院向樊某夫妻列举过包括手术和保守治疗在内的两种可行治疗方案以供其选择,且手术知情同意告知过程中不存在采用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手段。樊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手抄承诺书与此前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疗风险见证谈话共同构成某医院对患者涂某进行妇科手术知情同意的审慎告知。该院手术知情同意告知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国家法律以及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故认定,手抄承诺书系樊某夫妻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故判决:驳回樊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分析要点
1、手抄承诺书与此前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疗风险见证谈话共同构成某医院对患者涂某进行妇科手术知情同意的审慎告知,樊某未举证证明上述过程中采用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手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中,樊某之妻涂某在某医院妇科诊疗,2017年12月26日,樊某手抄手术(或组织活检)知情同意书,次日,涂某在该知情同意书上注明“要求取环术”,并签署姓名和时间,后涂某行全身麻醉手术的事实,对此,樊某和医方均无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诉讼中,樊某并未举证证明某医院存在欺诈等民事法律行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手抄知情同意书,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故樊某要求撤销该知情同意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律师见证下的知情告知能够帮助患方充分了解各项医疗风险,同时也能够帮助医院提前进行风险防范,是对医患双方的一项有效预防保护措施。
知情告知不充分或医患沟通不足已成为引起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病情复杂的疑难病例或高风险手术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引导患者在律师见证下完成知情告知工作。本案中,樊某夫妻手抄承诺书并签名的前后曾分别与某医院签署了手术风险告知见证书、手术知情同意书并进行了手术知情同意见证谈话。正是医方较为全面的按照上述告知流程进行医疗告知并留存相应证据,本案法院才得以认定医方进行了审慎告知。
防范要点
1、医务人员要充分的认识到说明告知的法律意义。
患者的知情同意是医疗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之一,知情同意书是患者及其家属行使知情同意权的重要形式,也是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形式。知情同意书包括手术同意书等,表明患者同意并授权医师进行医疗,起着授权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告知绝不是简单的说明,除了告(告诉)、更重要的是知(知道、领会、理解),目的在于让患者充分的形式他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签字和表达意见是不同的概念,知情同意书建议由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说明告知情况由其进行明确的记录,增强证据本身的可信性。
2、医务人员要注重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培育证据保全意识。证据的固定与保全是预防和避免纠纷的重要途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保护自己,如在谈话告知的地点设置录音录像设备,全程记录告知的过程与内容,通过视听资料这类客观证据展现的告知过程,更容易还原当时的实际情况,也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3、通过律师见证来强化告知义务的规范履行。
患者在告知基础上的“同意”表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行为推定等多种形式,但在手术、创伤性检查或特殊治疗等重要事项的告知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且应经双方签字。谈话见证属于医院告知的重要形式。实践中,由律师见证下的知情告知,往往能够促进医务工作者充分地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强医患沟通的有效性,对于纠纷的预防有积极作用。
4、加强医疗告知的流程管理,规范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院机构可邀请法律专家参与医院修订知情同意书内容和格式,并形成标准化作业流程,做好全院培训,确保人人知晓,人人掌握,规范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加强督查力度。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整理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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