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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当医生接诊一名已怀孕的10岁幼女时……

发布时间:2021-07-06 浏览数:2367


医案说法

 Legal Popularization


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全文共1515字,阅读大约需要5分钟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8日,A市某医院接诊了一名10岁的女孩小叶(化名),经医学诊断,小叶已怀孕21周。当日的接诊医生敏锐意识到可能存在性侵害情形,在核实被害人年龄等相关信息之后,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检察机关报备。


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市、B市两级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和医院在保护好被害人隐私的情况下,及时固定胚胎等关键证据,同时就案件的证据标准、侦查方向以及关于DNA鉴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后查明,刘某某到被害人家中,在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情况下,仍采取按手、堵嘴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


2021年1月6日,B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进入被害人住所奸淫幼女致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分析要点

1、医疗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意见》中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医疗机构作为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医疗职责的单位,属于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属于《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意见》第四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本案中,某医院接诊医生敏锐意识到,其接诊的10岁怀孕患儿可能存在性侵害情形,故其立即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检察机关报备,很好的贯彻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防范要点

1、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2、医疗机构在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相关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整理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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