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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警钟长鸣!莫将“一人一管一抛弃”当空话!

发布时间:2021-07-06 浏览数:2109


医案说法

 Legal Popularization


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全文共1984字,阅读大约需要6分钟


裁判要旨

赵某作为医务人员,在批量处理他人血样时,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的操作规范,重复使用同一根吸管交叉吸取、搅拌、提取上述血样培养后的淋巴细胞,导致接受上述受污染的淋巴细胞皮下注射的34名女性中,有五名感染了HIV病毒(其中两人已怀孕),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系某医院检验科的主管技师,具体负责该院为降低妇女流产概率而提供的“封闭抗体治疗”服务项目中淋巴细胞的分离、培养、收集、提纯操作。


2016年12月30日上午,赵某在某医院“封闭抗体治疗”服务项目培养室独自收集、提纯培养后的整批共34份男性淋巴细胞时,未认真做操作前的检查、准备工作,在操作开始后发现备用的一次性吸管不够的情况下,抱持侥幸心理,严重违反相关法规制度关于“一人一管一抛弃”的规定,重复使用同一根吸管交叉吸取、搅拌、提取上述培养后的淋巴细胞,致使该批次淋巴细胞被交叉污染。随后,赵某将受污染的淋巴细胞交由护理部医护人员对该34名男性的配偶实施皮内注射。


2017年1月24日,接受该批次“封闭抗体治疗”的一名女性向某医院反映,称其丈夫在被抽取血样前因个人原因已感染HIV病毒。赵某得知此情况后自知问题严重,即将其违规操作可能致该批次接受皮内注射的其他女性面临交叉感染HIV病毒危险的情况向医院领导作了汇报。经紧急排查,至2017年2月先后确认5名参加该批次皮内注射的女性感染了HIV病毒,其中两人已怀孕。经进一步检测,发现该5名感染者的HIV毒株核酸序列与前述感染HIV病毒男子的核酸序列属单系传播簇、高度同源。相关部门为此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处置。同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在其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医务人员,在批量处理他人血样时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致使多人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对被告人赵某应依法严惩。鉴于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可予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以赵某主观上系出于侥幸为由要求从轻的意见,审理认为,正因为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系由过失构成,刑法规定了相对轻缓的刑罚,再以过失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显然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分析要点

1、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医务人员,其主观原因是严重不负责任,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疏于职守,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主要表现为:(1)擅离职守;(2)对就诊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漠不关心,不及时救治;(3)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4)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5)经别人指出后,仍不改正对就诊人的错误处置。


2、赵某作为医务人员,在批量处理他人血样时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致使多人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本案中,赵某在对涉案34份淋巴细胞培养后的收集过程中,未遵循“一人一管一抛弃”的操作规则,对上述淋巴细胞采用重复使用吸管的方式提取和转移,导致上述淋巴细胞被其中一份携有HIV病毒的淋巴细胞交叉感染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以及某医院《加样器使用、维护标准操作程序》中有关“改吸不同液体、样品或试剂前要更换新吸嘴”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防范要点

1、“一人一管一抛弃”是预防医院感染的重要原则。对于一次性产品,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医院感染管理科须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2、检验科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履行查对制度,做到:①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②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③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以及标本的质量。④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⑤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3、医疗机构针对不同科室,应依据相应规范,制定院内临床操作管理流程等规范文件,定期培训,并对违规现象要及时纠正并认真总结,加以重视。避免出现因医务人员出于侥幸心理而放任一些低级错误的存在,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的情形。 


4、医院感染、实验室感染和动物饲养人员感染是生物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整理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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