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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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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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易某作为医院护工,有直接维护病人安全的职责。其在精神病患者杨某属一级护理、需24小时监护情况下,擅自脱岗,造成杨某挣脱束缚行凶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4日中午,精神病患者杨某入住某医院,进行精神病治疗。被告人易某和关某(另案处理),作为该院的护工,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并擅自脱岗,采取管束措施失误,当晚20时30分左右自己所看管的2号精神病房内的精神病患者杨某,挣脱束缚带,用筷子分别将同病房的精神病患者云某、白某、韦某、张某眼部戳伤,造成云某、白某、韦某死亡,张某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经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该起事故调查后认为:易某留(该院某院长)应负该起事故的管理责任。鉴于此事件中该医院及相关医护人员违反相关卫生行政规定及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责任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查明,案发后,某医院赔偿白某家属各项损失221000元,赔偿韦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41000元,赔偿云某家属各项损失80000元,三名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易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管理对象挣脱束缚而行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被告人易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易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疏于看护病人,致使管理对象挣脱束缚而行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上诉人易某作为医院护工,有直接维护病人安全的职责,在病患杨某属一级护理、需24小时监护情况下,擅自脱岗,造成精神病人挣脱束缚致他人伤亡,该事实有易某及同案犯关连武的供述、证人证言、病人管理流程和管理办法、护工职责等证据综合予以印证,足以证实其未尽职责导致事故的发生。上诉人易某及其辩护人称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量刑,原判已充分考虑上诉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并结合案件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易某及其辩护人称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要点
1、医院护工易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疏于看护病人,致使管理对象挣脱束缚而行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易某作为直接维护病人安全的护工,在病患杨某属一级护理、需24小时监护情况下,擅自脱岗,造成精神病人杨某挣脱束缚致他人伤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某医院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实践中,有些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从业人员,不经技术培训,也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直接安排其从事生产、作业,使职工在不了解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通说认为,对于该生产、作业人员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则应当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就本案而言,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病人管理流程和管理办法、护工职责等证据,在本裁判文书披露不全的情况下,结合未检索到某医院构成本罪的相关裁判文书的事实,可初步推测易某在担任某医院护工期间应接受了相关岗位培训,故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防范要点
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医疗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整理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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