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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情法结合显温度,定纷止争有亮点

发布时间:2021-10-12 浏览数:1827


医案说法

 Legal Popularization


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全文共3758字,阅读大约需要12分钟


裁判要旨

被告医院对朱某的检查遵循了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创到有创、从低风险到高风险逐级推进的方式进行。在朱某的临床表现高度符合淋巴瘤这一恶性程度高、发展速度快、生存期限短的疾病,且被告医院对朱某进行骨髓穿刺检查后仍不能确定朱某患淋巴瘤的情况下,被告医院在告知朱某及其家属相关风险后决定对朱某实施风险较高的肝穿刺检查,是为了明确朱某所患具体疾病并有针对性的采取下一步的治疗措施,其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且术中,朱某的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致,被告医院对此并无过错。本案法官理解朱某家属需要一定的场合和机会抒发自己的情绪,在朱某家属于庭审中所陈述的内容与裁判结果并无关联的情况下,仍默许朱某家属继续陈述,直至朱某家属陈述完毕。同时,希望本案医生继续保持白衣持甲、逆流而上的初衷,避免因本次诉讼而受到影响。


案情简介

朱某因左腹部持续性隐痛等症状而于2018年5月期间在上海某医疗机构就诊。为进一步诊疗,朱某于2018年8月23日前往被告医院就诊,被告医院经初步检查后怀疑朱某患有αβT淋巴细胞瘤(以下简称淋巴瘤)。为明确朱某所患疾病,被告医院先行对朱某进行了风险较小的骨髓穿刺活检,虽发现朱某骨髓异常细胞占比较高,但不能明确朱某所患即为淋巴瘤。2018年8月31日,被告医院再度对朱某进行骨髓穿刺活检,仍不能确定朱某所患即为淋巴瘤。


虽然骨髓穿刺活检风险较小,但淋巴瘤细胞主要集中于肝脏、脾脏。在骨髓穿刺活检无法确诊疾病的情况下,且被告医院经检查后高度怀疑朱某患有淋巴瘤,遂拟对朱某实施风险较高的肝脏穿刺活检术。在向朱某及家属告知相关风险后,被告医院于2018年9月27日对朱某实施了肝脏穿刺活检术。术后,朱某出现出血反应,经抢救无效而于次日死亡。此后,朱某家属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丧葬费等共计331616元。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医院向朱某家属支付赔偿金70566.71元,并驳回朱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一、关于疾病的诊断及肝穿刺活检

本案中,朱某因病前往被告医院就诊,被告医院医生根据初步检查怀疑朱某患有淋巴瘤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检查措施,符合医学诊疗常规。医学检查遵循着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创到有创、从低风险到高风险逐级推进的方式进行。被告医院在朱某入院初期所采取的检查方式也是风险较低的骨髓穿刺检查。但由于淋巴瘤细胞的主要集中区域位于体内的肝脏、脾脏,骨髓穿刺检查有可能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此系当前医学科学局限性所致,其原因不能归结于具体的医疗机构。被告医院在对朱某进行骨髓穿刺检查后,虽发现朱某骨髓细胞异常,但并不能确定朱某所患疾病即为淋巴瘤。而朱某的临床表现又高度符合淋巴瘤的特征,在此情况下,被告医院在告知朱某及其家属相关风险后决定对朱某事实风险较高的肝穿刺检查,是为了明确朱某所患具体疾病并有针对性的采取下一步的治疗措施,其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从事后朱某的尸检结果看,被告医院医生对朱某患有淋巴瘤的诊断也是正确的。故被告医院对朱某进行肝穿刺活检并无不妥。


二、关于朱某的死亡

朱某死亡后进行了尸检,结果显示朱某符合因肝脏、脾脏淋巴瘤行肝脏穿刺活检术及剖腹探查、肝破裂修补术后,肝脏、脾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病历载明,朱某在接受肝穿刺活检后,肝穿刺针孔部位鲜血持续喷射性涌出、肝穿刺处壁腹膜持续渗血、网膜囊及脾包膜持续性渗血,肝脾病理性巨型肿大。结合鉴定意见、病历、专家辅助人的陈述,正常肝脏具有收缩功能,在穿刺后会因其收缩而止血。而朱某因病导致肝脏巨型肿大,不但其收缩性差、凝血功能差,且有可能会因颠簸等外因导致肝脏、脾脏外膜破裂出血。肝脾破裂的治疗方式是进行缝合,但因朱某的病情,即便缝合后,其缝合部位依然会出血,故治疗效果较差,朱某的大出血实际包括穿刺针孔部位的出血及肝脾外膜破裂导致出血,故虽经手术及其他治疗,依然无法达致止血的效果。结合上述原因,朱某的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致,被告医院对此并无过错。


三、关于鉴定意见、过错及原因力

结合鉴定意见及专家辅助人的陈述,虽然被告医院对朱某的检查方式符合医疗规范,但其检查加速了朱某并发症的发生,与朱某的死亡具有一定关联且存在轻微过错,故被告医院应负担轻微责任即5%的赔偿责任。


朱某家属不认可鉴定意见,以鉴定意见所认定的责任比例过低为由而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认为,本院所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人具有相应鉴定资质,而朱某家属的申请缺乏实质性的理由,故本院对朱某家属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四、关于赔偿项目及金额

朱某死亡于2018年9月28日,应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即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裁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朱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上述因朱某死亡导致的损失共计1311334.19元,由被告医院赔偿其中的5%即65566.71元,此外被告医院尚应赔偿朱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赔偿70566.71元。


五、其他

朱某家属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己与朱某相信被告医院的医疗水平,也相信被告医院对朱某的治疗是尽力的。如果朱某是因恶性肿瘤而去世,自己不会责怪被告医院。可朱某却在病理检查的过程中死亡,不但在死亡前无法向自己表述任何遗言,其死亡原因甚至有不明不白之感。这对自己、对两名子女而言,均是无法接受的结果。在将朱某从被告医院第五住院大楼送往急诊室检查的百米路途中,为了避免病床颠簸对朱某造成伤害,也为减轻朱某的痛苦,自己甚至用双手将转运床尽力抬高。朱某家属讲述至此,泪流满面、难以自持。


被告医院医生表示,医生的使命就在于完成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哪怕只有一分的希望,也要尽到百分之百的努力去拯救患者的生命。面对失去生命的患者,自己的内心既充满了痛苦,也充满了无助。之所以要对朱某进行肝穿刺检查,目的就在于确认朱某所患的疾病是否的确是高度恶性的αβT淋巴细胞瘤。因该疾病恶性程度高、发展速度快、生存期限短,只有尽快确诊,才有进行干细胞移植的可能,患者也才有继续生存的希望。医生陈述至此,语气中充满了伤感。


双方在庭审中所流露出的感情均是真诚的,闻之令人动容。


法官理解朱某家属的伤痛,理解朱某家属需要一定的场合和机会抒发自己的情绪。因此,虽然朱某家属所陈述的内容与裁判结果并无关联,但在朱某家属陈述的过程中,法官依然默许其继续陈述,直至朱某家属陈述完毕。朱某的死亡对朱某家属一方的精神打击是巨大的。朱某父母老年丧子、朱某配偶青年丧夫、朱某两个孩子幼年丧父,实为人生之大不幸。然不幸虽已降临,生者仍需负重前行。我们真诚的希望朱某家属能够尽快摆脱阴影,尽力抚育好两名尚未成年的子女,在儿童已永失父爱之后,不会再让儿童缺失母爱。我们也真诚的希望被告医院两位医生不会因为本次诉讼而受到影响,不会改变其白衣持甲、逆流而上的初衷。


分析要点

1、依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中被告医院关于疾病的诊断及肝穿刺活检的选择不存在过错。


我国医疗纠纷责任的承担,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中,主要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医院对朱某的检查遵循了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创到有创、从低风险到高风险逐级推进的方式进行。在朱某的临床表现高度符合淋巴瘤这一恶性程度高、发展速度快、生存期限短的疾病,且被告医院对朱某进行骨髓穿刺检查后仍不能确定朱某患淋巴瘤的情况下,被告医院在告知朱某及其家属相关风险后决定对朱某实施风险较高的肝穿刺检查,是为了明确朱某所患具体疾病并有针对性的采取下一步的治疗措施,其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且术中,朱某的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致,被告医院对此并无过错。但客观上,该检查加速了朱某并发症的发生,与朱某的死亡具有一定关联,故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负担轻微责任即5%的赔偿责任。


2、不一样的判决说理,彰显司法温度,定纷止争有亮点。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不仅遵循了“法”,同时也兼顾了“情”。在保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仍不失司法应有的温度。庭审中,法官理解原告方需要一定的场合和机会抒发自己的情绪,在朱某家属于庭审中所陈述的内容与裁判结果并无关联的情况下,仍默许朱某家属继续陈述,直至朱某家属陈述完毕。同时,法官还尽力缓解医患矛盾,在考虑到朱某家属情绪的情况下,也不忘激励案涉医生继续保持白衣持甲、逆流而上的初衷,避免因本次诉讼而受到影响。


防范要点

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努力构建从“被动服务”到“满意服务”到“主动服务”再到“感动服务”的和谐医患关系,尽量消除相关隐患。 


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学法守法用法,并努力贯彻“六德、三风”,即“医心慈、医术精、医纪严、医志坚、医风正、医表端;敬、静、净”的医德规范,以提高医疗质量,培养医患沟通能力,构筑良好医患关系。


3、医疗机构应构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提高投诉接待和妥善处理纠纷的能力,兼顾“情”与“理”的关系,从源头上化解纠纷。


4、医院应积极应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推动医方科室代表出庭应诉。通过参与整个诉讼流程,一方面可以借助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来提高医疗案件的审理质量,弥补案件承办法官在医学知识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还有利于搭建医患双方沟通交流平台,通过医务人员对医学知识的说明解释和案件承办法官法律层面的引导,消除医患双方对立情绪,促进医患矛盾的化解。同时,医院通过派员参与诉讼活动,可以直观地发现医院或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管理、考核及纠纷处理与应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反馈医院管理层,推动医院改进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整理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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