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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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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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患者酒后不适自己骑电动车到被告医院就医,被告医院急诊内科值班医生脱岗,导致患者在被告医院急诊科内长达十几分钟没有得到及时的诊疗,致使患者病情加重,昏迷倒地后经抢救无效猝死。被告医院的诊疗活动违反《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5日00:16分,患者张某酒后感到身体不适到被告医院急诊科就诊,10月15日1:07分,被告医院电话告知患者家属,患者猝死。家属报警并及时到被告医院,后提取当晚被告医院急诊科监控视频,观看监控后,患者妻子、儿子认为被告医院没有对患者张某进行抢救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被告医院申请追加被告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被告医院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40万元。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被告医院2019年10月15日00时监控视频显示:患者张某骑电动车到医院,00:16分步行进入急诊科,00:19分进入内科诊室,内科诊室无医生值班,仅有临时人员仝某(医院招聘的刚毕业学生,当晚替汪某医生看门)看门,00:34分张某在内科诊室倒地昏迷,00:43分内科医生汪某才来到诊室,00:50分将患者张某移至抢救室开始抢救”。被告医院患者张某抢救记录记载:抢救时间:2019.10.15,00:35,结束时间:2019.10.15,03:45,记录时间:2019.10.15,07:00。参加人员:刘某副主任医师、汪某住院医师、辛某住院医师、张某住院医师、冯某护士。抢救经过:患者于2019年10月15日00:35××诊室内问诊过程中突发意识丧失,查看患者,呼唤无反应,颈动脉博动消失,听诊心音消失,立即给予心肺复苏。同时呼唤就近医务人员帮助抢救,于00:45评估颈动脉博动消失,瞳孔散大,继续心肺复苏。00:50立即转移至抢救室……
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50358.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监控视频与抢救记录对比,被告医院认可仝某不是医生,当时仅是负责急诊内科临时看门,发现患者病情严重,没有进行救治行为,及时打电话通知值班医生(汪某)”。对抢救记录中记载的××同时呼唤就近医务人员帮助抢救……继续心肺复苏”,经与监控视频对比,未发现就近医务人员(骨科诊室辛某)采取抢救行为,也未发现00:43分来到内科诊室的汪某医生采取了抢救行为。由此可以确认,被告医院抢救记录记载的部分内容不真实。
根据《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第二章第三十五条急诊工作制度规定: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凡称“医院”者,原则上均应独立设置急诊科(室),实行24小时开放随时应诊(二级以上医院必须实行坐诊制,三级医院必须有内、外、儿科医生坐诊),节假日照常接诊。3、急诊科(室)应当配有经急诊专业培训的专职医师、护士,固定人员不少于60%,各临床科室应当选派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医师参加急诊工作。实习期医师与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7、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要准备完善,保证随时可用。8、急诊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9、急诊室应设立留院观察病床,病员由急诊医师和护士负责诊治护理,认真写好病历,开好医嘱”。被告医院急诊内科值班医生脱岗,仅有临时人员看门,在患者进入诊室长达十几分钟的时间内,不及时通知值班医生到岗,造成患者在急诊内科诊室倒地昏迷长达十几分钟无人救治,贻误抢救时机,最终造成患者抢救无效猝死(急性心肌梗死?),原告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依据上述行为来看,被告医院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贻误抢救时机,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猝死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法院向原告及被告医院释明申请启动相关医疗鉴定,但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法院认为,被告医院违反相关诊疗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延误治疗抢救时机,进一步导致患者张某病情恶化,造成患者张某最终抢救无效猝死(急性心肌梗死?),被告医院的过错系导致患者张某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结果产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医院应当承担70%的民事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每人限额为400000元)先行支付赔偿款。
故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原告赔偿款400000元;二、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73859.23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分析要点
1、被告医院医务人员违反《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贻误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抢救时机,造成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张某酒后感到身体不适,骑电动车到被告医院,步行捂胸到急诊科,在急诊内科长达十几分钟无医生问诊,致使患者在急诊内科诊室等候医生的过程中,病情加重昏迷倒地长达十几分钟,后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开始抢救,患者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猝死(急性心肌梗死?)。被告医院急诊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就近医务人员也未及时施救和求救,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诊疗义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医院承担70%的责任。
2、被告医院购买了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依据保险条款,被告医院在保险期间内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便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防范要点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医疗机构及科室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值班表应当在全院公开,值班表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
2.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
3.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急危重患者必须床旁交班。值班期间所有的诊疗活动必须及时记入病历。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转嫁部分风险。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整理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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