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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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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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某医疗门诊部对患者进行整容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使用实验阶段术式、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病历记录不规范不全面、术前告知不充分等不足,是导致患者并发乳腺囊肿、面神经损伤之主要原因,本院认定被告应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6日,原告杜某在被告某医疗门诊部进行抽脂+丰乳术、祛眼袋等手术,并将抽出脂肪剩余部分保存。2017年7月26日,原告再次到被告进行自体脂肪丰乳术。2017年5月15日,原告杜某在被告处进行面部提升术(被告所谓“微拉美”),术后右侧颞部伤口处渗血,右侧面部淤青、肿胀,予挤压术区、挤出凝血、加压包扎等处理。其间,被告要求原告在其提供的《面部整形术后须知》《眼部整形术后须知》《自体脂肪颗粒充填术后须知》《眼部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脂肪抽吸暨自体脂肪移植术知情同意书》《面部整形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上述文件均为打印的格式文本,其中均未见字体加粗加大、下划线等能够引起当事人注意的提示。原告在被告处缴费共计58639元,其中包含自体脂肪丰胸(12941元),眼袋综合(9384元),丰下巴(6800元),双眼皮(3980元),化验(380元),治疗费2天*193(386元),麻费(1500元),治疗费(268元),维拉美(14479元),吸下颌(6762元),化验(180元),治疗费193*3天(579元),全麻(1000元)。
原告杜某因上述手术部位不适分别前往医院进行了治疗:2017年12月26日,A医院治疗,诊断为“面肌痉挛面瘫?”。2018年1月17日,肌电图显示“右三叉神经部分性损害可能。”2017年12月26日,诊断“双侧乳腺纤维结节?乳腺假体植入术后(自体脂肪组织)。超声提示:双乳低回声结节,双乳囊实××灶,乳管内病变?双乳多发囊肿”。2019年7月4日,B医院诊断“双乳低回声结节(右乳多发),右乳多发囊性结构,右乳9点腺体外带腺体后间隙回声改变及左乳4点腺体边缘脂肪层低回声结节,既往病史,考虑脂肪植入术后改变。双侧腋窝多发淋巴结声像(形态轻度异常)。”2019年7月5日,诊断“右侧面神经麻痹,右侧面肌痉挛。”在此期间共产生医疗检查治疗费6023.97元。
鉴定意见为:1.关于丰乳术……(2)人自体脂肪组织冻存后再移植目前尚处研究阶段,其冻存脂肪组织的活力及临床有效性取决于冷冻保护剂种类和数量、冻存时的降温速率、冻存的温度与时长、冻存后的复苏条件,且冷冻保护剂往往具有细胞毒性,对脂肪细胞具有损伤,目前尚未形成标准化的冻存方案及理想的冷冻保存液。研究表明在降温、冻存早期及复温过程中均可导致细胞损伤,如脂肪组织经普通冷冻复温后往往得到的是大部分坏死物质。该坏死脂肪注入人体后可导致钙化、脂肪坏死、油脂囊肿、肉芽肿等并发症。医方对杜某使用冻存脂肪行丰乳术这一实验阶段术式违反诊疗常规,且病历记录中无脂肪冻存条件及复温后脂肪性状等相关记录,结合杜某第一次丰乳术前及第二次丰乳术前均无相关证据证实其存在乳腺囊肿,可以认定其第二次术后短时间内被发现的乳腺囊肿与医方使用冻存脂肪行丰乳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医方在行手术前及手术后均未对杜某行双乳超声检查,未考虑到脂肪液化、坏死等所致并发症可能性,亦未能及早处理。上述说明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进而增加患者痛苦。(4)医方病历记录字迹潦草,手术记录中无抽脂总量、脂肪处理、脂肪冻存等相关记载,存在记录不规范、不全面之不足。上述说明医方对杜某行抽脂丰乳术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使用实验阶段术式、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病历记录不规范不全面等不足,与杜某并发乳腺囊肿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关于面瘫……(2)医方病历中仅记载手术名称,未对手术切口、部位、操作等情况详细描述,存在病历记录不规范之不足,对判断杜某面神经损伤原因存在一定程度影响。(3)据手术医师介绍,(微拉美)面部提升术切口位于右颞部,根据病历记录,术后‘右侧面部淤青、肿胀’,并予挤压术区、加压包扎,面部软组织肿胀可压迫神经,挤压及加压包扎对神经亦存在损伤可能性,因此不能排除杜某右侧面神经损伤与行‘(微拉美)面部提升术’之间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某医疗门诊部对杜某进行整容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使用实验阶段术式、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病历记录不规范不全面等不足,是导致杜某并发乳腺囊肿、面神经损伤之主要原因;同时某医疗门诊部医疗水平有限、目前整容行业缺乏统一技术规范、术后并发症尚有待进一步积累资料,也是影响其治疗效果的原因,建议医方过错定为主要原因。”
3.伤残等级鉴定。1.杜某乳腺多发囊肿属十级伤残。2.杜某右侧面神经部分损害遗留右侧部分面瘫属十级伤残。4.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杜某乳腺多发囊肿、右侧面神经损伤,其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30日,营养期评定为30日。”
4.后续费用……其‘双侧乳腺多发结节’临床建议必要时病灶切除活检,根据病理结果进一步处理。若为良性肿瘤,则需治疗费用(包括复查费、住院费、手术费、麻醉费、药费及其他费用)约3万元;若为恶性肿瘤,则考虑行‘双侧乳房皮下腺体切除术+双侧假体联合软组织加强补片植入重建术’,治疗费用(包括复查费、住院费、手术费、材料费、麻醉费、药费及其他费用)约10万元(以上费用均按本市三级甲等医院的现行收费标准估算)。”
5.护理期……其‘双侧乳腺多发结节’临床建议必要时病灶切除活检,根据病理结果进一步处理。若为良性肿瘤,则考虑病灶切除术,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规定,其误工期约为30-60日,护理期约为15-30日,营养期为15-30日;若为恶性肿瘤,则考虑行‘双侧乳房皮下腺体切除术+双侧假体联合软组织加强补片植入重建术’,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规定,其误工期约为60-90日,护理期约为30-60日,营养期约为30-60日。”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具体到本案,《面部整形术后须知》《眼部整形术后须知》《自体脂肪颗粒充填术后须知》《眼部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脂肪抽吸暨自体脂肪移植术知情同意书》《面部整形手术知情同意书》均未提示案涉手术风险会导致面部神经损害、乳腺囊肿,故本案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诉争医疗活动经鉴定,“某医疗门诊部对杜某进行整容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使用实验阶段术式、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病历记录不规范不全面等不足,是导致杜某并发乳腺囊肿、面神经损伤之主要原因。”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故判决:
一、被告某医疗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医疗费、后续医疗期间误工费、后续医疗护理费、后续医疗营养费损失共计206201.33元;二、被告某医疗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0元;三、驳回原告杜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仅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有所调整,故将一审判决第一项的金额改判为:201502.58元。
分析要点
1、被告某医疗门诊部在对患者实施六项医疗美容手术前,未充分告知相应的医疗风险,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本案中,六份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均未提示案涉手术风险会导致面部神经损害、乳腺囊肿,被告医疗门诊部术前告知不充分,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某医疗门诊部对杜某进行整容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使用实验阶段术式、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病历记录不规范不全面等不足,是导致杜某并发乳腺囊肿、面神经损伤之主要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人自体脂肪组织冻存后再移植目前尚处研究阶段,其冻存脂肪组织的活力及临床有效性取决于冻存过程中的一系列条件、环境、制剂等因素。现被告某医疗门诊部未能举证证明其脂肪冻存条件及复温后脂肪性状等符合有关规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被告某医疗门诊部在患者接受多项医疗美容手术围术期内亦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患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防范要点
1、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3、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整理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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