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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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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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日,某省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中心发布《关于赵某等3名医师过量开药问题的通报》,将赵某等3名医保医师过量开药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某省某公立医院医师赵某,一年内为133名患者开改善中枢神经损伤药物6725盒,其中为19名患者超开1617盒。根据《某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医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X医保规〔2020〕32号)规定,给予赵某暂停省医保处方权3个月,在年度考核中扣10分的处罚,并全额追回违规费用。同时,责令涉事医院认真整改问题,完善内部制度。
2、某省某公立医院医师丁某,2020年1-8月先后为患者王某开出抗癌辅助药物202盒,其中:超正常使用剂量开出108盒;一年内先后为患者吴某开提高免疫力药物260盒,超开114盒。根据《某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医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X医保规〔2020〕32号)规定,给予丁某暂停省医保处方权3个月、年度考核扣10分的处罚,并全额追回违规费用。同时责令涉事医院认真整改问题,完善内部制度。
3、某省省直某门诊部医师李某,2020年1-10月先后为患者范某开出抗癌药物18盒,其中:超正常使用剂量开出7盒。根据《某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医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X医保规〔2020〕32号)规定,对李某给予年度考核扣5分的处罚,并全额追回违规费用。同时责令涉事机构认真整改问题,完善内部制度。
分析要点
1、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本案中,三名医师均存在超量开药的情形,不仅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亦涉嫌违反医保服务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有权核实上述事实后依据医保协议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2、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本案中,三名医师均存在超量开药的情形,涉嫌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经办部门有权依据医保协议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若三名医师或其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对处理内容有异议,可进行陈述、申辩。某省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中心作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防范要点
1、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2、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3、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4、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整理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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