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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医院清洁工私自出售医疗垃圾,原因竟然是……

发布时间:2021-08-25 浏览数:1514


医案说法

 Legal Popularization


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全文共2695字,阅读大约需要9分钟


裁判要旨

胡某、计某二人受某家政公司委派到某医院担任保洁员期间,违反雇用单位的相关规定,利用自己为病房垃圾分类的工作便利,在明知王某收购医疗废物用于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下,多次将医院规定需要定向回收的医疗垃圾(包括医院用弃的用于肿瘤治疗的“美罗华”、“万柯”、“善维达”、“凯莱”、“泰能”等药品的外包装盒、说明书、药瓶、药瓶盖等)以高价私下卖给王某(另案处理),累计获利达数千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计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从2005年6月起到某家政公司工作,并受该公司委派到某医院血液科11楼病房担任保洁员。2010年10月至案发,胡某、计某二人违反雇用单位的相关规定,利用自己为病房垃圾分类的工作便利,多次将医院规定需要定向回收的医疗垃圾(包括医院用弃的用于肿瘤治疗的“美罗华”、“万柯”、“善维达”、“凯莱”、“泰能”等药品的外包装盒、说明书、药瓶、药瓶盖等)以高价私下卖给王某(另案处理),累计获利达数千元。


2011年11月17上午,公安人员在某医院2号楼11楼血液科病房内将被告人胡某、计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向某医院血液科11楼病房的保洁员胡某、计某回收用弃的药品外包装,包括善维达、泰能、美罗华、日达仙、万柯、凯莱等药品,收购次数5、6次,金额在3、4千左右。(2)证人来某的证言,证实某医院规定医用垃圾要定向回收,不允许保洁员私自出售。为此医院也对保洁员进行过相关内容的培训。(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某家政公司从2000年起承包了某医院的保洁工作。该公司对保洁员进行过培训,要求保洁员不能将医用垃圾私自出售。(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计某辨认出王某就是2010年夏天至今联系胡某、计某并来某医院血液科病房收购药品包装盒的人;王某辨认出胡某、计某是向其出售医院用弃的药品外包装盒的人。(5)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某医院血液科病房杂物间进行搜查的情况,搜查发现在该杂物间内有二被告人存放的用弃药品外包装盒。(6)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搜查中发现的药品外包装盒予以扣押,后发还给某医院处理的情况。(7)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所扣押的药品外包装盒的外观情况。(8)全日制劳动合同,证实被告人胡某、计某系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并被单位派遣到某医院担任血液科病房保洁员的情况。(9)采购合同,证实某家政公司为某医院某院区所有病区提供保洁服务的情况。(10)知识培训,证实某医院对保洁员进行培训的情况,培训的内容包含“要求保洁员严格区分医疗垃圾和生活的垃圾以及不能擅自将医疗垃圾贩卖”的内容。(11)培训名单,证实被告人胡某、计某参加了某医院职业道德培训的情况。(12)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证实某医院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情况。(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计某系被动到案。(14)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胡某的前科情况。(16)被告人胡某的当庭供述,证实其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称获利仅一千余元。(17)被告人计某的供述,证实计某与其丈夫胡某从2005年起在某医院11楼血液科病房担任保洁员;2010年夏天开始,二人违反医院对医疗垃圾处置的有关规定,将医院用弃的药品外包装等物品以较高的价格卖给王某,获利2000元到3000元;计某知道这些药品外包装回收后会用于假药生产。


关于被告人胡某提出获利仅一千余元的辩解,经审理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与被告人计某的当庭供述,证实二被告人获利至少二千余元,故被告人胡某的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计某明知对方收购医疗废物用于生产、销售假药,仍然向其出售废弃药品包装等医疗废物,为生产、销售假药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计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计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计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对被告人胡某、计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


分析要点

1、被告人胡某、计某明知王某收购医疗废物用于生产、销售假药,仍然向其出售废弃药品包装等医疗废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计某明知王某收购医疗废物用于生产、销售假药,仍然向其出售废弃药品包装等医疗废物,为生产、销售假药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2、因医院对清洁工尽到了相关培训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对王某、计某的行为知情,故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不是王某、计某的共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防范要点

1、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2、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做到责任到人。要对临床医护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废弃药品包装临时收集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规范到位。


(1)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2)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将此类废弃药品包装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整理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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