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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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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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告的胎儿宫内死亡的原因是脐带扭转所致宫内窘迫,造成扭转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发育不良,但在第一产程中医方对产妇临产后的胎儿宫内状况观察欠严密,未能及时发现胎心异常,影响对病程的处置,与胎死宫内有一定的关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因“停经10月,下腹不规则疼痛5小时”,于2016年8月9日入住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待产,体查:T36.6℃,P64次/分,R20次/分,BP90/60mmHg。专科情况:宫高30cm,腹围97cm,胎儿估重3110g,纵产式,头位,己入盆,可扪及不规则宫缩,胎心音140次/分,规则,头盆评分8分。2016年8月4日本院B超:宫内妊娠单活胎头位(BPD94mm,f172mm,羊水指数约83mm)。入院诊断:孕3产1宫内妊娠41周单活胎头位先兆临产。入院后予产科护理常规,完善相关检查,监测胎心、胎动。8月10日10时01分病程记载:患者诉感下腹部不规则胀痛,无阴道见红及流水,自觉胎动可,一般情况可。体查:四测正常,腹软,可扪及不规则宫缩,胎心144次/分,规则,阴查:宫颈管容受50%,质软,宫口居中,容一指松,先露头,S-3,羊膜囊存。复查胎心监测示NST反应型,密观胎心胎动及产兆。8月11日8时51分病程记载:患者于今晨4时左右临产,7时20分查胎心150次/分,规则,阴査:宫口开3cm,S-3,羊膜囊存。于8时10分听诊未闻及胎心,立即予静推地塞米松10mg,行阴查:宫口开4cm,SO,羊膜囊存,未扪及条索状物及异常搏动,触及胎儿颅缝较宽。行床旁B超未见胎儿心脏搏动,提示死胎,于9时35分自娩一死胎,女,重3500克。原告徐某于2016年8月16日出院,住院治疗8天,原告花费医疗费2246.69元。2016年9月3日某市中心医院病理科尸检鉴定意见:因脐带扭转致胎儿宫内窘迫致窒息死亡。
2016年10月18日,某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不服该鉴定书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再次鉴定,某省医学会因原告徐某无故缺席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在2017年3月7日终止鉴定。原告向法院起诉后经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于2020年5月14日再次申请某省医学会鉴定。2020年8月18日,某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的胎儿宫内死亡的原因是脐带扭转所致宫内窘迫,造成扭转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发育不良,但在第一产程中医方对产妇临产后的胎儿宫内状况观察欠严密,未能及时发现胎心异常,影响对病程的处置,与胎死宫内有一定的关系。被告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考虑到被告方的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
分析要点
1、胎儿窘迫并非医方当然的免责事由,法院需综合全案证据对医方的过错进行认定,并进而归责。
胎儿窘迫是一种综合症状,临床上如何早期发现并正确诊断胎儿窘迫,是围产医学的重要课题,也是产科永恒的话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胎儿窘迫并非医院当然的免责事由,我们应当走出“胎儿窘迫属于并发症,医院可免责”的误区。
本案中,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在第一产程中医方对产妇临产后的胎儿宫内状况观察欠严密,未能及时发现胎心异常,影响对病程的处置,与胎死宫内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两级医学会的鉴定均认定本案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2、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医方指出“胎儿不能称作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诚然,胎儿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计算原告的损失范围时应注意其特殊身份及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医方称“原告的损失的计算项目及标准因责任未明”,故提出“待责任认定后,再做具体的答辩”。对此,法院查明,原告徐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中,对“误工费”的计算,法院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相关规定,认定原告徐某误工98天,原告要求按38944元/年标准计算误工费没有超过规定。
防范要点
1、医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2、医院应根据各临床科室的特点,制定风险防范预案,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当出现胎儿窘迫时,应根据产前胎心监护、产时胎心监护、羊水胎粪污染程出生时低Apgar评分等常用诊断指标进行徇证评价,科学决策,以避免风险。
3、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医院对医疗损害鉴定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反思,有效识别医疗风险,梳理薄弱环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整理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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