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原告与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形成咨询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由于履行合同中被告构成违约,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WM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WM App上获得JH医院张三医生的诊疗咨询行为,对于张三对原告的诊疗活动,应当认定为履行医疗机构的职务行为。因此,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原告因经量减少到JH医院门诊就诊,由该医院张三医生接诊给予腹部检查提示:子宫内膜偏薄,双附件区未见明显占位。2021年8月22日,原告因“经量减少3年”到JH医院妇科住院治疗,诊断子宫粘连、子宫内节育器。原告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21年8月24日在宫腔镜下宫腔粘连切除及修复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手术过程顺利,于2021年8月26日出院,治疗医生为张三。
原告曾多次在WM App线上多次向张三咨询,张三大多利用非上班时间给予回复。其中2021年9月7日原告问“是不是不需要避孕了?”,张三回复“对”。2021年11月9日,原告因未采取避孕措施发现意外怀孕。后通过药物终止妊娠,于2021年11月24日在JH医院进行了刮宫术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原告与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WM用户协议》,该协议适用于WM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系列软件的使用(简称WM)。用户协议第5.1条本软件所涉及的所有医疗专业知识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药品、疾病、报告单指标和数据、咨询建议等,仅做参考,我们强烈提醒用户就相关医疗问题和病情咨询相关专业医疗机构。5.5条平台所提供医生咨询均以用户自愿为原则,由用户通过WM购买医生咨询服务,医生提供相应服务。医生咨询服务价格均为医生自主定价,与WM平台无关。用户与医生产生纠纷,也无权要求WM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在WM中向医生咨询,每次需先向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支付30多元咨询费。该咨询费70℅归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所有,其余归医生个人所有。原告共支付了263元咨询费。
另查明,2019年8月5日JH医院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互联网医院平台建设与运营合作协议》,项目合作主要内容为通过WM APP大众版,实现诊疗流程全智能移动化;打造综合支付结算平台;通过WM医生APP,打造基于医患链的新型医患关系;将WM APP上的部分功能以H5页面的形式嵌入到医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中等。医院拥有JH医院WM互联网医院平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拥有版权。开发费用零元。本案未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另查明,原告支付的咨询费由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与咨询医生张三共同支配,被告JH医院未收取费用。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责任主体;2.赔偿范围。
1.责任主体。本案涉及原告在被告JH医院就诊和在WM APP线上咨询两个法律关系。原告到JH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系原告与JH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张三医生在医疗机构进行的诊疗活动,为履行医疗机构的职务行为,其责任主体应当是JH医院。
原告与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签订《WM用户协议》成为其用户,向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并在WM App上获得咨询,系原告与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形成咨询服务合同法律关系,JH医院张三医生进行咨询回复行为系为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关于上述协议中约定的合同免责条款,属于格式合同,由于履行合同中被告构成违约,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在WM APP上获得JH医院张三医生的诊疗咨询行为,对于张三对原告的诊疗活动,应当认定为履行医疗机构的职务行为。况且,原告系得到张三的诊疗回复后,未进行避孕措施,导致意外怀孕,于2021年11月24日在JH医院进行了刮宫术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因此,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被告JH医院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被告JH医院请求赔偿。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无法证明原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违约,故原告无需承担责任。
2.赔偿范围。原告的合理损失为:终止妊娠花去的医疗费用、咨询费、意外怀孕引起的误工、营养、护理等损失。
经核对,医疗费用2300.23元,原告意外怀孕目前未构成伤残和住院治疗,但考虑到原告进行了药物终止妊娠和刮宫手术,误工时间酌情10天,营养时间10天、护理时间3天较为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4000元。原告主张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住院医疗费、律师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300.23元,咨询费263元,误工费1896.7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28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9044.43元。据此,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JH医院、WM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四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044.43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要点
1.互联网诊疗平台的审查义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针对当前互联网诊疗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医药、医疗、技术等监管要求。从事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的互联网诊疗机构(以下简称诊疗平台)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内容应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
诊疗平台还需要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同时,平台应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诊疗平台应尽到资质审核、信息安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保护、合规经营、技术支持和维护以及记录和报告等多方面的义务,以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安全、有效、合法的。
2.医生行为性质的界定
医生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的行为性质取决于医生和诊疗平台的资质情况以及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该行为可以视为合法的医疗行为;否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及《细则》等相关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如果医生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且诊疗平台也取得了合法的互联网诊疗资质,那么医生在互联网诊疗平台上为患者提供的咨询服务通常被视为合法的医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应当遵循医疗规范和标准,确保咨询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本案中,原告到JH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系原告与JH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张三医生在医疗机构进行的诊疗活动,为履行医疗机构的职务行为。原告与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签订《WM用户协议》成为其用户,向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并在WM APP上获得咨询,系原告与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形成咨询服务合同法律关系,JH医院张三医生进行咨询回复行为系为被告WM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服务。
防范要点
1.确保主体资质合规
(1)许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2)校验。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应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应每年校验1次。
(3)执照。从事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的互联网诊疗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内容应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
2.确保人员资质合规
(3)备案。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医疗机构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 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4)实名。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在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3.确保经营活动合规
(1)接诊医务人员应留存相关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2)互联网诊疗不得开展以下服务:首诊患者诊疗服务;危急重症患者诊疗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用于检查类且交付实体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除外)。
(3)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依托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等方式,核实患者身份信息,严格执行实名就医的有关规定。
(5)接诊医务人员应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出品/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 佘叁;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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