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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警惕“假慈善,真诈骗”的爱心筹款!

发布时间:2024-04-30 浏览数:661

裁判要旨

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提供虚假病历)、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累计金额29251.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叶某提供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肺癌等虚假病历材料,向北京轻某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某筹)、北京某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滴)、青岛某慈善服务中心、某慈善会等平台申请救助并发起大病众筹,骗取轻某筹筹款人民币8856.54元、爱某筹筹款14248元、某滴筹款4147元,某慈善会大病救助款2000元,共计2925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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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累计金额29251.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叶某多次诈骗捐款,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等事实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叶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万九千二百五十一元五角四分,其中二千元发还某慈善会,二万七千二百五十一元五角四分,分别发还被害人。



分析要点


1.个人通过网络互助平台筹款的定性


“轻某筹”等平台,是为急需疾病救助的患者提供求助信息发布等技术服务,向用户提供支付通道、投诉受理等与个人求助相关的服务平台。通过查看“轻某筹”等平台上对外公示和具体运行的操作规则,“大病救助项目”属于个人大病求助和爱心救助性质;“互助金”是“轻某筹”平台内小额充值的互助会员对其他患病会员的分摊,是一种单向赠与行为。互助行动不是保险,不能因单向的捐赠或捐助行为预期获得确定的互助金。


由此,可以认定,捐赠人在“轻某筹”等平台上的个人求助行为,属于目的指定性的事实捐赠行为;受助者在“轻某筹”平台上所得资金,性质上应属于合法的受赠所得,资金用途限定于该患者所患疾病的医疗救治。


2.提供虚假资料筹款构成诈骗


基于前述分析,个人网络求助是合法的,但是若求助者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进行筹款,或者网络求助者、轻某筹平台和第三方中介等通过套捐、诈捐等方式向公众筹集医疗费,如果具备以下特征,则可能构成诈骗: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叶某因为非法占有目的而进行的虚假募捐活动,符合这一要件。


2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叶某通过虚构病情、伪造身份资料等方式误导公众,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3骗取公私财物诈骗行为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了公私财物,这也是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4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等,均可视为其他严重情节


5有明确的诈骗行为证据本案中,法院根筹、某、爱心筹提供的叶发起筹款材料、叶的病历材料、银行转账回单、某慈善会提供的救助金发放专用收据、骨髓细胞检查报告单证人证言等证据,对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进行认定,并在判决中予以体现。



防范要点

1.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负责对患者的公益筹款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包括款项来源、筹资规模、筹款目的真实性、筹款方式合规性、病历资料真实性等。


2.加强患者教育

医院可以开展患者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个人网络筹款行为的认知,让他们了解合法筹款的方式和流程,避免误入“骗捐”“套捐”“筹款推广”等诈骗者的陷阱。


3.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医院应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一旦收到有关可疑筹款行为的举报,医院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医院应定期评估公益筹款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对于可能存在诈骗或被骗风险的患者,医院应积极调查,并与相关机构(如网络平台、警方)合作,以打击诈骗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及医院医疗秩序。

5.加强与第三方的合作


医院应与公益平台、慈善会等机构保持密切合作,切实为患者提供公益救助服务支持;医疗机构还应与平台监管机构及公安机关建立良性机制,共同打击非法筹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