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医方血透室发生停水突发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于患者等待血透治疗期间出现不适症状以及异常体征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及完善相关检查评估患者病情,也未及时告知患者进行CRRT治疗的必要性以及拒绝CRRT治疗可能带来的风险,更未建议其尽早前往外院治疗。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
案情简介
法院观点
分析要点
1.关于医方诊疗行为的分析
(1)医方对血透室停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不当。鉴定人认为,医方拥有数十台血透设备,血透室发生停水突发事件应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医方违反诊疗规范且告知不足。09时许患者诉有胸闷、憋喘症状,医方听诊肺部有啰音,测得血压较高,期间患者不敢平躺,呈端坐位,患者既往透析期间多次查pro-BNP明显增高,此次就诊前期(约一月),透析频率较平素有所增加,前一次透析因不适提前下机,下机时血压较高,说明患者慢性肾脏病病情控制并不理想,而此次等待透析期间患者又出现不适症状,医方查体亦提示异常,此时应引起高度重视,应及时请心内科会诊指导诊治,如完善心电图、血气分析、心脏彩超等检查评估患者病情,或者及时告知患者进行CRRT治疗的必要性以及拒绝CRRT治疗可能带来的风险,甚至建议其尽早前往外院治疗,如患者拒绝应签字确认,而医方仅予以吸氧处理欠积极,直到13:40患者憋喘严重,医方才行CRRT治疗,治疗20分钟后患者出现意识障碍,14:05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14:50宣布临床死亡,医方CRRT治疗时机较为迟滞。
综上,医方对于慢性肾脏病长期进行透析治疗的患者,未重视该疾病对其他脏器如心血管系统的影响,导致在患者出现异常表现时未能积极予以处理,存在过错。
2.关于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
(1)患者自身疾病是主因。本例患者此次就诊时已处于慢性肾衰竭,属于慢性肾脏病晚期阶段,此前规律每周三次透析,此次就诊前期透析频率增加,透析示脱水超滤大致在4-5kg左右,透析期间体重基本增长约4kg,说明患者水容量控制较差,患者最终因心力衰竭死亡,心血管病变是慢性肾脏病常见的并发症及死亡原因,患者最终死亡主要与其自身慢性肾脏病长期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而并发心衰有关。
(2)医方诊疗过错是次因。医方血透室发生停水突发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于患者等待血透治疗期间出现不适症状以及异常体征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及完善相关检查评估患者病情,或者及时告知患者进行CRRT治疗的必要性以及拒绝CRRT治疗可能带来的风险,甚至建议其尽早前往外院治疗,如患者拒绝应签字确认,CRRT治疗时机较为迟滞,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SF/T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7.3.3款之规定,系次要原因。
防范要点
1.规范设置血透室并加强日常管理
(1)血液透析室应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和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2)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治疗及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制度、预案和流程。
(3)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期限登记、上报全国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登记系统。
2.严格水处理间设置标准并制定应急预案
(1)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装置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
(2)水处理间应维持合适的室温,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排水槽。
(3)水处理机的自来水供给量应满足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压力应符合设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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