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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一张错误彩超报告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3-07-25 浏览数:2027

医案说法

 Legal Popularization


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全文共2681字,阅读大约需要9分钟


裁判要旨


被告的阴道彩超检查存在误诊,且在术前未针对原告异位妊娠处在右侧这一情况,向原告告知治疗的多种手术方式及其利弊、替代治疗方式,侵犯了原告的知情选择权,使原告丧失保守治疗时机及保留右侧输卵管可能的机会,存在过错。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蓝于2018年7月9日因身体不适进入被告X医院治疗,当天11时36分被告向原告出具彩超报告单,显示检查结果为左附件混合回声包块,疑异位妊娠,宫腔声像改变,左卵巢小囊肿,盆腔积液。同时该报告单还显示右附件区未见明显异常回声。同日20时10分,原告在被告处入院接受治疗,被告在原告入院记录及病程记录上记载“左附件去混合回声包块,右侧附件区未扪及异常”,并诊断原告病情为“异位妊娠”。2018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术前讨论记录上再一次记录“右侧无异常,左侧有回声包块”的病情诊断。7月10日11时10分至12 时20分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腹腔镜手术,但该手术却将原告的右侧输卵管进行了切除(手术开始前被告诊断切除部位为左侧输卵管)。后被告在术后向原告解释称其打开腹腔后才发现患处在右侧,因而将右侧进行了切除,原告认为被告在本案中存在误诊、侵犯其知情选择权以及其手术错误等多次过错,因而要求被告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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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被告X医院阴道彩超检查存在误诊,术前未告知各种手术方式及利弊、替代方案,存在过错。但是,医学本身存在不可知性、风险性,对疾病的认识同时也受制于医生本身的认知能力,经验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是医学科学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客观现实问题,被告彩超误诊的过错并非主观故意。同时,原告右侧输卵管被切除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患有异位妊娠的疾病有关,其输卵管最终被切除根本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属内因。在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过错分析基础上,法院确认被告X医院应对原告周某蓝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原告周某蓝自行承担。


分析要点

1.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是否应当采纳、是否需要再次鉴定的问题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判断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通过 医疗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涉案鉴定意见书系经原告申请,在法院委托下,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并共同参与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程序,此次程序中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均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结论依据充足,论证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 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本案被告虽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合理性的证据,亦无证据表明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依据不足或鉴定程序违法,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该份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法院对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2.关于被告X医院是否应当对原告损害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


结合鉴定意见,本案中,被告X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1)术前检查不仔细。双方对于被告对原告进行的阴道彩超检查存在误诊的事实并无争议,被告实施手术前仅对原告做过一次彩超检查,可见被告的检查行为不仔细,在决定实施切除有生育要求的年轻女性重要生殖器官的手术前未完善进一步检查,没有尽到医疗机构应尽的审慎义务。


(2)治疗方式选择不当。异位妊娠的治疗方法包括药物保守治疗,输卵管开窗术及输卵管切除术等手术治疗方式。输卵管切除术适用于内出血并发休克的急症且没有生育要求的患者,原告术前并未出现休克等紧急情况,输卵管切除术对于原告显然并非最适合的治疗方式。


(3)告知义务履行不当。本案为原告周某蓝实施此次手术的医生丁某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在决定本次手术方案前,该院结合对原告所作彩超检查结果(提示左附件混合回声包块,疑异位妊娠)以及原告2017年曾因异位妊娠在被告处行宫腔镜左侧输卵管病灶清除术的病史,告知原告如保留左侧输卵管再次妊娠发生宫外孕可能性较高,基于此认为输卵管切除术对于原告更为适合,并建议原告作输卵管切除术,术中发现患侧其实在右侧,一定程度上对原告造成误导,进而导致原告作出错误选择。故在实施手术前,原告没有其他途径知晓异位妊娠患侧可能在右侧,被告径行实施右侧输卵管切除术。被告在术前未针对原告异位妊娠处在右侧这一情况,向原告告知治疗的多种手术方式及其利弊、替代治疗方式,侵犯了原告的知情选择权,使原告丧失保守治疗时机及保留右侧输卵管可能的机会。


3. 关于损害结果及损失计算的问题


被告X医院的上述过错导致原告右侧输卵管被切除,构成九级伤残,在客观上造成原告受孕几率下降、使原告丧失保守治疗时机及保留输卵管可能机会的损害后果。


对于原告诉求的损失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周某蓝可获得的赔偿范围以应法定赔偿项目为基础,结合证据情况进行认定,并特别指出:

(1)医疗费应以实际支出为准,通过医保支付的部分,不属于原告损失;

(2)误工期应以其病休期为准,原告主张误工期计算到定残前一天,缺乏事实依据;

(3)律师费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

(4)关于做试管婴儿的费用,因原告右侧输卵管被切除仅仅是受孕几率降低并非完全丧失自然受孕的可能性,且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在该案中不予处理。




防范要点

1.强化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医院应定期组织专业培训,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和继续教育活动,确保其熟悉并掌握最新的医学知识、技术和操作规范,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2.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核心制度。医院应制定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和流程,确保医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减少人为疏忽和错误的发生。


3.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医院应及时更新、维护和保养医疗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度。对于较为复杂的检查项目,医院可以进行双人核查或引入质量控制措施,减少诊断误差的可能性。


4.加强医患沟通和信息交流。医院应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促进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交流,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病史,减少误解和信息不对称的可能。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清楚地解释检查过程和结果,向患者提供准确、可理解的医疗信息,全面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切实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加强医疗纠纷处理和风险管理。医院应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体系,强化投诉处理机制,配强纠纷处理机构,以便及时了解和解决患者的投诉和纠纷。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 佘叁;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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