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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错误出生,如何裁判?

发布时间:2023-08-08 浏览数:3039

医案说法

 Legal Popularization


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全文共3000字,阅读大约需要7分钟


裁判要旨

“缺陷出生”类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其侵犯的是生理缺陷婴儿父母的知情权、生育选择权。缺陷出生确实会给父母造成物质上的损失,主要是抚养缺陷儿比抚养正常儿多支出的费用,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婴儿生产的医疗费、诊断和治疗先天缺陷的费用以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相应费用。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1月发现怀孕后,2018年1月15日在被告处进行了第一早孕检查,并于2018年3月2日在被告处建立病历档案,从2018年3月2日建档之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王某生产前,王某进行了多项产前检查,包括B超、排畸彩超等,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未见异常,其中2018年5月4日(孕21周)、2018年6月21日(孕28周)、2018年8月21日(孕37周)的超声检查报告中,均显示膀胱正常。


2018年9月14日,二原告之子甄某出生后,医生发现其尿道和膀胱异常,经被告儿科医生会诊后,诊断为尿道上裂、膀胱外翻。2018年9月15日,甄某转院至BJ某儿童医院ICU进行紧急救治,诊断为新生儿感染、泌尿生殖系统发育畸形、尿道上裂。直至2018年9月26日12:00出院。2019年2月25日在SH某儿科医院泌尿外科就诊,诊断为膀胱外翻、尿道上裂。给予膀胱外翻矫治术,共住院16天,于2019年3月13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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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甄某出生后被诊断为尿道上裂、膀胱外翻,系先天畸形。因此,本案系“缺陷出生”类医疗侵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侵犯的是生理缺陷婴儿父母的知情权、生育选择权,自生理缺陷婴儿出生时父母就应知晓其知情权、生育选择权受到了侵害,损害后果即已经发生。现双方争议的医疗行为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甄某出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被告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侵犯其优生优育选择权以及甄某缺陷出生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至次要责任。综合被告的诊疗行为、双方的陈述及二原告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


分析要点

1.关于“错误出生”的界定

错误出生”指称的是,医疗机构在孕妇产前因诊断失误,未能诊断出胎儿有身体、智力残疾缺陷的情况下,导致父母迎来残障婴儿的降生。“错误生命”是“错误出生”的对称,指称的是,对于身体、智力有残疾缺陷的新生儿而言,本不该出生而出生,具备了自然意义的生命。学界一般认为,“错误出生”系医疗机构对于父母双方的侵权,父母双方可以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请求损害赔偿。


2.关于被告医院医疗过错的认定

(1)对产妇王某诊断治疗的评价。王某在怀孕后就前往被告处就诊,并于2018年3月2日在医方建档,按照医院的要求按时产检。被告作为一个在中国开业的医院,没有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用英文书写病历和出具英文的超声报告,违反了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其英文的超声报告中一开头就用中文书写“告知”,并未写英文,说明医方知晓全英文报告会给患者知情和理解造成困难。


胎儿隐匿性膀胱外翻、尿道上裂畸形,通过产前超声影像学诊断困难,但有以下情况应高度警惕本畸形的存在:①盆腔内未见正常的膀胱回声,缺乏良好的膀胱充盈。②下腹部团块状,膀胱回声向外膨出。③脐带腹壁入口位置低。④耻骨支宽,外生殖器小。在《某市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工作规范》中要求:“在孕20‑24周做胎儿系统超声检查,对胎儿腹部要观察胃泡、膀胱充盈,脐带血管数目及与腹壁连接情况等”。被告在其超声检查的过程中,尤其是没有谨慎注意脐带腹壁入口的位置,在数次超声检查中均未提及,对于尿道上裂和膀胱外翻的早期诊断造成不利影响。


(2)对新生儿甄某诊断治疗的评价。2018年9月14日,甄某出生后,被告即发现甄某的生殖器及膀胱异常,及时请泌尿外科会诊,诊断为尿道上裂及膀胱外翻,并建议转诊BJ某儿童医院及八一儿童医院诊治的建议。医方该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3. 关于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的认定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原因力)评价是基于被鉴定人的病情,相关疾病的诊疗常规,对医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全面评判而作出学理性判断。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在其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1)被告使用英文病历和超声报告给患者带来知情和理解的困难,违反了卫生部相关规定。(2)在王某产检过程中,尤其是超声检查,没有谨慎注意脐带腹壁入口的位置,对于尿道上裂和膀胱外翻的早期发现带来不利的影响。此外也要注意到,被鉴定人甄某所患疾病为先天性的疾病,有些胎儿畸形产前超声检查不易发现。本例属于产前筛查和诊断纠纷中的“错误出生”,有着复杂的伦理问题。就目前医学水平,大多数先天性疾病无法在出生前诊断或发现,产前筛查诊断的医学价值不应以拒绝畸形儿的出生为目的。有畸形的胎儿不应该出生?畸形或智障到什么程度就不应该出生乃或生存?至今仍是医学伦理所没有解决的问题。
基于以上因素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侵犯其优生优育选择权以及甄某缺陷出生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第7.3.2款、第7.3.3款之规定,其责任程度(原因力)为轻微至次要责任。
4. 关于“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责任范围探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责任范围其实就是考究损害结果的大小,也就是父母双方遭受了多少可救济的损害,又是否适用损益相抵规则。一般认为,对残障子女本身而言,其伴随身体缺陷的出生事实并非损害,而错误出生中的财产损害主要是子女抚养费的支出,包括一般抚养费与特殊抚养费。前者系为维持残障子女衣食住行等一般日常生活开销所需支出的生活费用;后者系残障子女因产前诊断中应检出而未检出之疾病而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从司法实践来看,前者(一般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然抚养义务与抚养费不可画等号,但是抚养义务在法律上的表现直观体现为一般抚养费,所以不宜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一般抚养费;而残障子女的残障疾病治疗、辅助器具等特殊抚养费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学界认为,认可特殊抚养费的可赔性是对于身体疾病这一客观事实的负面评价的基础上的人文关怀。

防范要点

1.提高医生和医护人员的专业能力

医院应加强医生和医护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准确产前诊断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了解最新的医学研究和技术进展。


2.建立科学的质控机制

医院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对产前诊断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对医生和医护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强化团队合作和沟通

医院应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沟通机制,确保医生、护士、实验室技师等各个环节的合作无缝衔接。加强与患者和家属的沟通,及时了解和记录患者的病史和诊断信息,向患者和家属公开有关产前诊断的信息和程序,切实尊重其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


4.使用可靠、先进的诊断设备和技术

医院应投资更新、先进的产前诊断设备和技术,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定期维护和检修设备,确保其功能正常。5.强化风险管理和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评估潜在风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为患者提供赔偿和保障。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 佘叁;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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