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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术后并发症,医方免责吗?

发布时间:2023-04-04 浏览数: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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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Legal Popularization


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全文共2469字,阅读大约需要8分钟


裁判要旨

并发症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常见的损害后果之一,对此应当高度重视。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判断其究竟是不可避免的,还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而导致的,不能仅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认定为并发症,就判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全面衡量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以及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0年底到被告房山某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为急性盆腔炎、子宫肌瘤,需要消炎后手术。术后,刘某病情恶化,造成腹腔、卵巢受到感染,被被告转院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治疗,其右侧卵巢及子宫全部切除。刘某认为房山某医院在手术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自己术后感染、身体附件被切除,身体钙大量流失,经常烦躁不安,身体及精神遭受巨大折磨,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9万余元,并退红包1000元。


被告房山某医院辩称,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刘女士术后出现感染,是由其自身疾病所致,与诊疗行为没有关系。医院在术前已告知手术存在术后感染等风险。刘女士签字同意手术,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没有过错。故医院的诊疗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所谓的退红包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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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在审理中为确定医院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行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认为盆腔感染、脓肿属于“肌瘤剔除术”的术后并发症之一,但医方对手术难度的估计存在不足,对病情的重视存在不足,加大了患者术后发生盆腔严重感染的概率,与患者后因盆腔感染、脓肿而行盆腔粘连松解、宫颈切除及右侧附件脓肿清创术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演变及医方的医疗水平,建议本例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法院据此酌定被告承担本次医疗事故30%的过错责任。根据原告刘某提供的各项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9000余元,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分析要点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并发症是指在某一种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治疗行为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并发症是疾病治疗过程中常见的副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须符合当时的医疗条件下的诊疗水平。本案中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行“肌瘤剔除术”后未尽可能地采取避免措施,对手术难度的评估存在不足,加大了患者术后发生盆腔严重感染的概率,显然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2.医方应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原《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告知义务的履行要求医疗机构充分、详尽的将疾病治疗的手段、方法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并发症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本案医院在术前已告知医院在术前已告知手术存在术后感染等风险,且患者签字同意手术,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


3.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认为,医院在术前已告知手术存在术后感染等风险,刘某签字同意手术,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没有过错。医疗机构对术后可能产生的并发症有告知义务,这是医疗机构应当尽到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医疗机构对所有并发症都免责的法定事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认为,鉴定认为盆腔感染、脓肿属于肌瘤剔除术的术后并发症之一。但医疗机构并未事先采取尽可能地避免措施,对病情的重视存在不足,加大了患者术后发生盆腔严重感染的概率,与患者后因盆腔感染、脓肿而行盆腔粘连松解、宫颈切除及右侧附件脓肿清创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诊疗行为是造成患者损害的部分原因,医方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防范要点

1.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建立手术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1)医疗机构建立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和手术授权动态调整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术者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包括手术技术能力、手术质量安全、围手术期管理能力、医患沟通能力等。


(2)建立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四级手术术前多学科讨论制度、紧急情况下特殊授权管理制度、手术技能规范化培训、手术随访制度、手术不良事件个案报告制度、围手术期死亡病例讨论管理等。


(3)建立手术质量安全评估制度,由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定期对手术适应征、术前讨论、手术安全核查、围手术期并发症发生率、非计划二次手术率、围手术期全因死亡率等进行评估,并在院内公开。


(4)建立手术分级管理督查制度,评估结果认为术者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不足的,应当取消该手术授权;评估结果认为该手术技术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缺陷的,应当停止该手术技术临床应用。


2.加强围手术期管理,落实术前讨论制度。


(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2)术前讨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讨论、医师团队讨论、病区内讨论和全科讨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讨论的范围并经医疗管理部门审定。全科讨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患者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影响手术的合并症的,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与讨论,或事先完成相关学科的会诊。


(3)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4)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3.强化医疗告知程序,切实履行说明告知义务。


(1)应使用患者可以理解的语言,解释的时候不建议使用大量术语,且医学术语应解释清楚其具体含义、主要症状及相应风险等 。


(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告知事项进行全面告知,应将拟采取的措施、备选方案的益处以及风险全部明确告知,由患者做出自愿选择,切勿避重就轻,诱导患者进行选择。


(3)告知的同时应加强医学科普及健康教育,使患者理解医学的局限性及风险的不确定性。


(4)明确具体的告知对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告知患者本人,由其签署文件;特殊情况下,应告知患者的近亲属并由其签署。


(5)合理选择告知形式,口头告知应尽可能保存相应证据,推荐使用客观证据,如视频资料等;书面告知则应留存相关患者在告知材料上的签名。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 黄盟;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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