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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

患者术后抑郁,医院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1-07-06 浏览数:1798


医案说法

 Legal Popularization


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全文共2304字,阅读大约需要7分钟


裁判要旨

本案患者在医方门诊人流室拟施行“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并签署手术风险及知情同意书,而医师在未征得患者及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却为患者施行了“无痛”人流术。后患者逐步患上自主神经功能紊乱—间脑综合症—抑郁障碍—双相障碍。因抑郁症(含双相障碍)起因较为复杂,但是不能排除医方不当的诊疗行为是患者抑郁症的重要诱发因素,故酌情判定被告医院承担55%的责任。


案情简介

梁某,因“停经查孕,停经1+月要求人流”来被告医院妇科门诊就诊。诊断:早孕。2009年3月23日9时许,患者在被告医院门诊人流室实施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并签署手术风险及知情同意书(即“有痛人流”)。医师在未征得患者及亲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为患者施行“无痛”人流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在人流室休息,起立时出现头晕不适,经稍事休息后缓解离院。其后,患者反复出现头晕,全身无力、困倦,于2009年3月27日到被告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治疗后症状无改善,收入医院神经内科治疗,经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初步诊断为“自主神经功能障碍?”,于2009年4月7日转A医院神经内科治疗,入院检查:脑电图示界限性脑电图,头颅MR示双侧额叶白质内小点状缺血灶,MRA显示右侧大脑后动脉起始段较狭窄。诊断:间脑综合症。予改善循环、营养神经、调理免疫等治疗,症状改善,于2009年5月11日出院。此后曾多次门诊复查。2014年5月22日至23日,先后到B医院、C医院就诊,认为患者患有“癔症?抑郁症”。


2014年11月25日,某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出具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1.无痛人流手术是指在静脉麻醉下进行的人工流产,应用短效静脉麻醉药让患者在睡眠状态下进行手术……从目前的医学界报告和间脑综合症(DS)的发病因素及发病机制,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无痛人流术”与间脑综合症(DS)存在因果关系。2.患者在综合医院精神科及专科医院门诊就诊记录中均记录了患者有明显的抑郁症状群(情绪低落、缺乏愉快感、兴趣动力减退、睡眠障碍、精力减退)以及躯体症状(头晕、乏力、困倦),同时情绪不稳定,波动性大,易激惹,服用较多抗抑郁药物疗效不佳,综合上述因素以及患者抑郁症状发生于流产后,考虑患者双相障碍的可能性大。3.性激素是女性罹患××的生物学危险因素……怀孕和分娩(包括流产)则可引发雌激素及孕激素水平的剧烈改变,以及下丘脑—垂体—性腺轴的变化,引发产后各种××高发风险。本案患者在医方门诊人流室拟施行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签署手术风险及知情同意书(有病人流),而外科医师在未征得患者及家属签字同意施行“无痛”人流的情况下,为患者施行“无痛”人流术。上述因素共同造成了女性心境障碍的高发病变。


最后的鉴定意见为:1.被告医院对梁某进行无痛人流手术的医疗行为与梁某的相关病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60%;2.梁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3.梁某无护理依赖(住院期间及门诊治疗需陪护)。对于梁某的伤残系数,可按20%计算。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就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何种过错的问题,已由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有较为充分的事实和科学依据,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确认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抑郁症(含双相障碍)起因较为复杂,但是不能排除被告医院不当的诊疗行为是梁某抑郁症的重要诱发因素。根据该鉴定意见,梁某酌情确定被告医院对梁某进行无痛人流手术的医疗行为与梁某的相关病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5%,并且应当根据参与度确定赔偿责任。


故判决:一、被告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梁某支付赔偿款156213.92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二、驳回梁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分析要点

1、被告医院的麻醉医师在未征得患者及亲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为患者施行“无痛”人流术,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梁某在被告医院门诊人流室拟施行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签署的是手术风险及知情同意书(有痛人流)。若被告医院医务人员需有必要变更手术方案,需提前征得梁某或其近亲属同意。但被告医院既未对变更手术方案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说明,又未征得患者及家属签字同意,其擅自为梁某施行“无痛”人流术的行为侵害了梁某的知情同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2、抑郁症(含双相障碍)起因较为复杂,目前虽没有明确的医学根据,但亦不能排除被告医院不当的诊疗行为是梁某抑郁症的重要诱发因素,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从目前的医学界报告和间脑综合症(DS)的发病因素及发病机制来看,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无痛人流术”与间脑综合症(DS)存在因果关系。但抑郁症(含双相障碍)起因较为复杂,不能排除被告医院不当的诊疗行为是梁某抑郁症的重要诱发因素。故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酌情确定被告医院对梁某进行无痛人流手术的医疗行为与梁某的相关病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5%。


防范要点

1.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术中如果发现新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的,必须及时与患者监护人/近亲属取得沟通,征求其意见,取得患者监护人/近亲属的签字同意。


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为指导接受人工流产的妇女即时落实高效避孕措施,减少重复流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严格贯彻《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做好术前初诊、手术当日和术后随访等流产后避孕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宣传教育、一对一咨询、指导人工流产后即时落实高效避孕措施等服务;其中,术前初诊、术后首次随访提供的2次“一对一”咨询服务最为重要。


出品人/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整理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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