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媒体聚焦

媒体聚焦

盲从经验不可取,必要检查不能省

发布时间:2019-08-14 浏览数:1436

裁判要旨


被告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专业的医学知识对患者对症进行诊断和救治。本案中,死者欧某病情明显系外伤所致,被告医院急诊科医生仅凭主观经验初诊为心源性心脏病引发脑缺氧,未及时进行头部CT检查,而是选择了长达七八天的保守治疗方案,导致误诊,延误了诊疗,对患者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5日晚10时30分左右,患者欧某在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摔倒在地。当晚10时55分,患者欧某被送至被告某市中心医院急诊。患者家属告知值班医生事发经过,并要求对患者头部进行CT检查以全面确诊病因。经被告抢救,患者恢复自动心跳,但考虑患者休克原因为心源性。11月26日,患者欧某被转至该院重症医学科后,患者家属请求医生对患者做CT检查和重点考虑头部治疗。12月3日,该院对患者头部进行CT检查后,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弥漫性脑水肿”。12月6日,患者欧某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4年12月26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患者入院后,被告医院未及时进行CT检查,也未及时组织会诊,尽早查明病因,进行治疗,未尽与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其行为与患者欧某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医方存在延误诊断和处置欠妥之过错,但患者起病急骤凶险,医疗风险极大,医疗过错行为与病情危重等医疗风险为同等因素,参与度为50%。


后医患双方因死亡原因及赔偿数额无法达成协议,患者家属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欧某因患病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双方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履行了相应的医疗义务。本案中,患者欧某在被告医院诊疗过程中,被告未及时进行CT检查,尽早查明病因,未尽与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延误诊疗与处置欠妥的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就患者欧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认为,其责任的承担应以50%为宜。故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欧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72084.82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分析要点


1、被告医院在患者住院七天后才予其做头部CT检查,存在延误诊疗与处置欠妥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实行“过错原则”。


医院对患者术前术中术后作必要性检查并针对性治疗是起码的医疗常规。本案中,患者欧某因头部摔伤昏迷不醒而入住被告医院急诊科,属于因头部受伤处于卒中之人,故头部CT属于被告医院急诊时必须要做的检查项目。但在患者住院长达七天的时间内,被告医院医务人员不顾患者家属多次强烈要求做头部CT的要求,在有移动呼吸机的条件下仍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服务流程与规范诊治对患者进行头部CT检查,致使无法及时发现患者的病因、动态掌握病情变化,从而丧失了对患者进行对症治疗的最佳时机,对患者的死亡存在过错。


2、被告医院医务人员未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CT检查,诊疗义务履行不当,对患者的死亡存在过错。


本案中,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仅凭经验初诊为心源性心脏病引发脑缺氧,未对“脑血管疾病?心血管疾病?”的疑似诊断进行鉴别与确认,在患者住院后第天才行头部CT检查发现“蛛网膜下腔出血”,其行为违反了临床常规,未尽到基本的诊疗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认为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欧某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防范要点


1、对于首次到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院方应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为患者做全面细致的必要检查,并审慎选择治疗方案,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以排除治疗方案不适宜或者可能使病情加重、恶化的情况。


2、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诊疗规范,对符合相应指征的患者应进行充分的检查与对症治疗,切莫陷入经验主义思维,仅凭主观认识就草率地对患者进行诊断,以免误诊误治。


3、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加强“三基三严”培训与管理,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和严谨态度开展经常性的培训,让每位医务人员都能够掌握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


4、医疗机构需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要求其在诊疗过程中切实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的要求履行其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