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患者跳楼,二审法院为何改判医院仅担责15%?

医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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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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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定责不当。二审法院,认为医方虽有过错,但考察其过错程度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医方责任为轻微责任,承担30%的责任过重,应减轻医方责任为15%。
案情简介
法院观点
分析要点
1.鉴定机构关于医方诊疗行为的分析
(1)医方根据被鉴定人病史、临床表现,在入院时己明确诊断被鉴定人患抑郁症,但医方未充分了解被鉴定人近段时间内服用抗抑郁药及疗效等方面的情况,也未评估被鉴定人目前是否存在抑郁或焦虑等情绪症状和消极(自杀)观念,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2)被鉴定人入院后医方仅对其消化道症状和失眠进行了对症处理,而未进行抗抑郁治疗。如果患者在入院前一直服抗抑郁药,而在入院后骤然停药,将导致患者抑郁症状反弹或症状加重。
(3)入院后医方对被鉴定人可能存在的抑郁症状和自杀观念未进行有效或密切的观察,未对陪人进行相关的知识宣教,也未告知被鉴定人家属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未见知情同意书)。
(4)在死亡病例讨论时,医方有2位高级职称医生均提到被鉴定人的消化道症状考虑为精神因素引起,说明医方并非缺乏有关抑郁症可存在消化道症状的知识,而是存在明显的经验不足而未全面考虑与及时处理。
2.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判断公共场所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综合考察该公共场所的职能与义务是否相匹配、配套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保措施是否存在疏漏过失等因素。简言之,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边界即在“合理限度”内,不同场所因其职能性质不同从而安保义务的边界也有所不同。判断某特定场所是否尽到安保义务应考察三点:是否符合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是否达到了同行业通常的注意义务标准以及是否属于应采取特别标准的特殊公共场所。
本案中,H医院系一家综合性医院,诊疗科目不包括精神科,对于有抑郁倾向的患者,H医院依其职能仅可能对其进行生命救助,而无法进行精神治疗。在硬件上,H医院并不具备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隔离措施,要求其按照专科医院的标准进行防护,显然超出了综合性医院的执业性质和职能范围。但是,入院后医方对患者可能存在的抑郁症状和自杀观念未进行有效或密切的观察,未对陪人进行相关的知识宣教,也未告知被鉴定人家属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客观上存在不足。
3.二审法院改判的主要理由
(1)抑郁症患者自杀自伤风险难以防范。患者自2011年起罹患抑郁症,在患病期间,无自杀自伤言行。根据患者的病情及目前的医疗护理规范,要求医方将患者送入特别看护病房予以24小时护理不符合诊疗规范及日常生活经验。
(2)患者入院为治疗消化道、失眠症状,无特殊言行、情节显示其抑郁症病情存在加重、恶化。患者入院期间未停用抗抑郁药物,鉴定意见关于患者入院后骤然停药致患者抑郁症反弹或加重的推测不能成立。
(3)患者家属对患者罹患抑郁症多年的病史知情,可合理推知患者家属对抑郁症相关风险亦有了解。患者自杀当日早上,其配偶在病房陪护而非无人陪伴,仍然未能防范患者自杀。由此情节也可判断患者的自杀具有一定的突发性,风险难以防范。
(4)导致患者死亡这一后果的根本原因在于患者罹患抑郁症,其深受疾病困扰。医方未充分重视患者抑郁症病史,提示相关风险并加以特别防范,但医方为普通的医疗机构,并非治疗精神疾病的专门医院。患者因消化道症状求诊,若因其曾患抑郁症而可不予接诊并不符合情理。
防范要点
1.医院应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1)加强病房安全管理。医院病房应设置安全护栏,并定期对病房和设施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2)提供紧急援助设施。病房或公共区域应设有紧急呼叫装置和救援设施,以便在必要时迅速呼叫救援。
(3)制定应急预案。医院应制定针对患者自杀风险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方式,确保在发生自杀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2.医院应分类管理,提高对抑郁病人自杀风险的防范水平
(1)严格落实首诊制度。当抑郁类患者收治入院时,医方应及时请精神科会诊和治疗,并应立即与其家属充分沟通,告知抑郁症疾病的特点,明确指出自杀轻生是其最严重后果。
(2)提供心理支持。医院应建立专门的危机干预团队,提供专门的心理咨询服务,为有自杀倾向的患者提供提供及时的心理支持和干预。医护人员则应接受心理健康培训,以便识别和应对潜在的患者自杀风险。
(3)落实分级护理制度。医院应加强护理定期巡视,并告知家属如何协助医生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缓解抑郁症状;对于重点监护对象,应让患者家属或陪护人时刻警惕,不让患者脱离监护视线;对于有自杀倾向的患者,应告知家属即使有事暂时离开,也应有其他家属或者陪护人员在场,确保24小时不间断陪护。
出品/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胡白露;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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