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记录与抢救记录“打架”,一纸罚单暴露病历管理致命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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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病历管理直接关系医疗安全,医疗机构未规范填写病历属重大管理疏漏,即便未直接导致损害后果,仍应承担行政责任。A医院因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填写病历资料,被某卫健委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法院认定,医院未及时补记抢救医嘱、手术记录与抢救记录关键内容矛盾等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处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某卫健委接到投诉后立案调查,认定A医院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病历填写义务),依据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万元整。A医院不服,主张病历补记合法、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且某卫健委存在“一事三罚”,诉请撤销处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基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私密性以及技术发展状况,病历是鉴别整个医疗活动合法性、合理性最重要的材料,因此对于医患双方而言都是极为重要的内容,而病历的保管自始至终都掌握在医方的控制之中,因此保障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既是医方的义务,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专门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的书写作出基本规定,不仅是用于监督医方的治疗活动,更是以病历的规范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增强患者以及公众对于医疗活动的信任和保障医疗安全,因此病历书写不规范的危害性绝非仅仅以其与治疗效果之间的关系来判断;其次,医嘱是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是对患者实施后续治疗的依据,不规范使用口头医嘱具有极大风险性,更可能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安全产生危害后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相关规定对于口头医嘱的下达以及记录作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保证其及时性和准确性,本案在下达口头医嘱后超过10天、直到出院记录的时候才补记口头医嘱,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暴露出A医院在医嘱记录方面的管理问题,原告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时完善相关制度,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衡量一项违法行为是否轻微不仅仅体现在已经发生的直接的危害后果上,更体现在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上,因此对于原告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应免予处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医疗卫生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医疗活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人民群众对于医疗活动的关注和期待也绝非其他行业可比,良性的医患关系是医疗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用极高的职业操守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患者和公众应当给予医务人员更多的理解、信任和关心;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承担起患者将其生命和健康交付于己的责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回应患者关切,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和谐持续向好。
分析要点
2.病历不得违反“真实、准确”之核心原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要求病历“客观、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本案手术记录与抢救记录在缝扎次数、拆线次数、观察步骤等关键诊疗环节矛盾,直接违反上述规定。法律上,病历矛盾可能被认定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违法行为,亦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222条“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推定事由。尤其当矛盾涉及抢救措施(如出血处理)时,易引发对诊疗合理性的质疑。法院强调,同一医师主笔的两份记录间隔仅1小时,矛盾无法以“描述差异”解释,属重大瑕疵。医疗机构应建立手术记录与抢救记录交叉核对机制,避免因细节失实引发法律风险。
防范要点
1.严格规范抢救医嘱补记流程
(1)明确抢救结束“即刻补记”的具体时限,补记需经上级医师审核签字。
2.强化手术记录与抢救记录的交叉核对
(1)主刀医师与参与抢救医师共同核对手术记录、抢救记录的关键步骤(如出血处理、观察时间),确认无误后双签字。
(2)对矛盾数据自动提示异常,阻止提交直至修正。
(1)以本案为反面教材,开展全员病历书写培训,重点解析抢救记录、口头医嘱补记等高风险环节。
(2)将病历质量纳入医师职称晋升、绩效评优一票否决项,对多次违规人员暂停处方权。
(1)定期邀请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病历管理,对既往病历开展合规性抽查,提前排查风险点。
(2)接到患者病历问题投诉后,24小时内启动内部调查,留存证据并及时纠正,降低处罚风险。
出品/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李佳蓉 律师;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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