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生存机会,法院如何判?

医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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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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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救治、存活机会丧失类侵权案件中,按照传统因果关系“全有或全无”赔偿原则,受害方将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而应用存活机会丧失原理,采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受害人只需证明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与其救治机会丧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甚至只需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即可推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存在,侵权方即应在因果关系比例原则的基础上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法院观点
分析要点
1.关于机会丧失原理
丧失生存机会的医疗损害侵权纠纷,一般指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如漏诊、错诊、误诊)而导致患者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引发进一步的人身损害甚至死亡的后果,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医疗机构赔偿而医疗机构拒赔的纠纷。此类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有其独特性,即医生的过失行为与患者自身的疾病共同造成了患者的最后损害后果。医生的过失行为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它只是使患者失去了最佳的治愈机会,从而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加剧了结果的恶化。
不少学者主张将“机会丧失”本身作为损害进行赔偿,此等赔偿是就获得更好结果的可能性机会减少而给予的赔偿。在机会丧失原理看来,患者自身的生存机会是有价值的,从而将患者机会丧失本身认定为损害,患者可以直接基于机会的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此时,患者只需证明机会的丧失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如果患者能够举证证明被告过失地剥夺了他(她)一次生存机会或一次重要的生存机会,则被告应对其过失毁损的生存机会之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在我国医疗损害侵权赔偿诉讼中,机会丧失理论还未能获得广泛的认可。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以指导案例的形式,主张在低治愈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依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原理,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医方和患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并将期待适当治疗利益作为赔偿对象,以比例因果关系原则为基础,由法官酌定赔偿数额。
2.关于比例责任
比例责任是指依据被告的侵权行为已造成原告的全部(或部分)损害或者未来将会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原告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害或者可能遭受的损害,向被告课加的侵权责任。比例责任不关心必然性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而是将因果关系可能性之比例作为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故其可在丧失生存机会侵权案件中予以适用。
存活机会低于50%的患者即使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确实存在,也可依据医疗机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的比例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凸显了侵权法的填补损害的机能。同时,其使得过失的医疗机构难以开脱责任,有效地发挥了侵权法的威慑预防功能。在丧失生存机会的损害赔偿中,造成患者最终损害的既有其自身疾病的原因(或者其他侵权方,比如交通事故肇事方)又有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医疗机构仅就其造成患者存活机会丧失的部分承担责任,一方面,患者受侵害的权利得到了救济,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亦无须承担过度的责任,不至于抹杀医疗机构合理诊治的积极性。
3. 机会丧失原理在本案中的运用
防范要点
1.建立完善的转运制度
医院和急救中心应该建立完善的转运制度,包括转运前的评估、转运途中的监测、转运后的处理等。确保患者在转运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医疗监护和护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转运途中的风险。
2.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
医院应该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包括对转运途中的风险识别、应急处理、医疗监护等方面的培训。医护人员应该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转运途中的突发情况。
3.配备专业的转运设备
医院及急救中心应该配备专业的转运设备,包括转运床、呼吸机、监护仪等。这些设备能够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监护和治疗,确保患者在转运途中的安全和稳定。
4.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医院应该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与当地交警、急救中心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取救援资源,确保患者的及时救治。
出品/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 佘叁;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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