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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感染不足,医院担责55%!

  • 湖南省医院协会
  • 浏览量:10
  • 发布时间: 2024-04-09



医案说法

 Legal Popularization


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


全文共2479字,阅读大约需要7分钟


裁判要旨

医院对患者术后处理不妥,抗生素疗程不足导致患者局限性腹膜炎迁延。法院经综合分析医院的医疗行为的过错、损害后果及原告山某的损失情况,酌定被告医院对山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1日,原告山某因腹部疼痛到R市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局限性腹膜炎、急性肠系膜淋巴炎,8月12日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8月15日出院,9月3日再次收住该院,9月5日收住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阑尾术后、局限性腹膜炎、腹腔囊肿、附件炎性包块,行剖腹探查术+肠粘连松解+大网膜部分切除术,于9月13日出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山某因身体不适到R市医院进行诊疗。经鉴定机构鉴定认为,R市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部分过错,此过错与山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建议R市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40%-60%的鉴定意见,法院经综合分析R市医院的医疗行为的过错、损害后果及山长翠的损失情况,酌定R市医院对山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



分析要点

1.关于急性阑尾炎的治疗


急性阑尾炎是常见的急性腹腔感染之一,包括急性单纯性、化脓性、坏疽穿孔性阑尾炎和阑尾周围脓肿等。阑尾切除术是治疗急性阑尾炎最有效的方法,明确诊断后尽快手术;如无禁忌,推荐腹腔镜阑尾切除术。


本案中,患者因脐周疼痛,转移性右下腹疼痛,麦氏点压痛反跳痛伴腹肌稍紧,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局限性腹膜炎,急性肠系膜淋巴结炎,医院拟采用外科手术治疗,但患者要求保守治疗。入院次日早晨医方评估病情,安排急症手术,告知手术及麻醉风险,患者签署同意后,医方实施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上述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急性阑尾炎治疗指南。


2.关于医方术后处理存在的问题


(1)医方对阑尾切除术后抗感染治疗存在不足。按照急性阑尾炎临床路径,通常住日为5-7天(不同个体略有出入),本案患者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局限性腹膜炎,其实际住院日为四天(术后第四天即出院),对于化脓性阑尾炎伴局限性腹膜炎手术后的抗感染治疗存在不足;


(2)医方术后处理不当导致患者局限性腹膜炎迁延。患者出院后分别多次(8月16日、8月18日、8月19日、8月20日)去医院就诊,询问其腹痛的原因,寻求治疗,但医方未给予注意及谨慎处理,致使其病程迁延,最终在出院后20余天在某大学附属医院予以剖腹探查,该院的手术记录见大网膜聚集于右下腹,与侧腹膜及部分肠管粘连成团,充血水肿,上覆脓苔,探查见淡红色腹水1000ml,该院将阑尾残端包埋,放置引流管。上述在某⼤学附属医院的手术记录说明被告R市医院在患者阑尾切除术后的处理不妥,抗生素疗程不足导致患者局限性腹膜炎迁延。

3.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

经鉴定,医方对患者实施阑尾切除术后的抗感染的治疗存在不足,术后患者多次求助于医方,医方亦未给予高度注意,以至在术后20余天在他院手术治疗局限性腹膜炎、腹腔脓肿等,上述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再次手术治疗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参与度为40%-60%。法院经综合分析R市医院的医疗行为的过错、损害后果及山某的损失情况,最终酌定R市医院对山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


防范要点

1.严格遵守急性阑尾炎的临床路径和专家共识

(1)确保及时诊断。急性阑尾炎影像学检查首选腹部超声,尤其适用于妊娠期患者;超声检查阴性的非妊娠期疑似患者可行增强 CT 检查;超声检查阴性妊 娠期疑似患者可行MRI检查。


(2)注意治疗周期。急性阑尾炎的标准住院日为4–7天,县医院版路径中则为7-10日。


(3)正确选择术式。阑尾切除术是治疗急性阑尾炎最有效的方法,明确诊断后应尽快手术;如无禁忌,推荐腹腔镜阑尾切除术。


(4)规范术后用药。应用广谱抗菌药物和抗厌氧菌药物,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如手术后继发切口感染、腹腔内感染或门脉系统感染等并发症,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抗菌药物。


2.规范治疗化脓性阑尾炎引起的腹腔感染及其他并发症

(1)腹腔感染病人应早期行感染源控制(BPS)。


(2)在影像学明确存在腹腔感染性积液前提下,应早期主动行穿刺引流(BPS)。


(3)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旦腹腔感染所致脓毒症或脓毒症休克的诊断明确,推荐1 h内开始经验性抗感染治疗;其余腹腔感染病人,起始抗感染治疗越快越好,并且须考虑及时恰当的原发病灶处理(BPS)。如果距离前次用药时间>2 个药物半衰期,原发病灶处理术前1 h内或术中须重复给药(BPS)。


(4)感染源控制后的轻中度 CA-IAI 抗感染疗程不应>4 d;建议重度CA-IAI及HA-IAI的抗感染疗程为7~ 10 d;建议通过监测 PCT指导腹腔感染的抗感染疗程。



出品/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医事法苑

(本期执笔/佘叁;一审/ 张志强 律师;终审/ 邹健 主任)

编辑/ 湖南省医院协会品牌建设与健康传播专委会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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